新华网重庆10月27日电(记者郭立)重庆市长寿区司法部门近日调解了一起争议,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在司法部门的调解下,老板和司机都作出了相应赔偿。
今年8月3日,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高新村村民苟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由苟某组织人员为该建筑公司砌一段墙,施工费5万元,苟某回村召集了5名农民工,口头约定每人每天50元,5名农民工共同乘坐王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上下班,每人每天2元的车费。
8月10日下午下班后,王某驾驶车回家途中,因车速过快,造成翻车,其中梁某伤势严重,大伙连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医药费6000元,因赔偿问题梁某、苟某、王某发生争议,于是请求八颗司法所解决。
八颗司法所在认真调查了解后,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八颗司法所工作人员指出:本案中,首先建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苟某与建筑公司的关系属于加工承揽关系,故两者之间不是雇佣关系,亦不是建筑工程承担包关系,故该建筑公司对施工路上发生的伤害不承担责任。其次,苟某是打工的组织者,农民工在完成任务中乘坐苟某安排的车辆造成了伤害,苟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王某违章载人,超速行驶造成了翻车事故,致梁某受伤具有过失,是直接致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多次讲解法律知识,梁某、苟某、王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苟某赔偿梁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2000元,王某赔偿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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