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亳州市有关部门获悉,该市纪委、监察局联名发文,通报了近一阶段该市10起机关干部和群众违法乱纪、干扰和破坏城市经济发展、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案例。
经该市纪委立案调查和检察机关侦查,2007年7月至2008年4月,刘某某在担任该市开发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权先后80余次收受违法建房户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折合人民币38.684万元。
此后,其放任本辖区内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无手续建房户继续建房,致使开发区范围内违法建房失控,给拆迁、拆违工作带来很大困难。2008年9月23日,市中院终审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亳州市纪委、监察局认为,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不依法行政,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肆意吃、拿、卡、要,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直接侵害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一些违法人员为了私利,强装强卸,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阻碍重点项目建设,严重破坏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亳州形象,严重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安徽商报 记者 武长鹏)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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