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经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明年8月1日实施。被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中国历经了十几年的酝酿才得以出台,而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一经公布,就引起各方的极大关注,一些在华外企的表现最为强烈。
中国欧盟商会会长伍德克在回答本刊记者提问时说:“欧盟商会对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表示欢迎,因为我们认为它有利于市场竞争。当然,对于反垄断法相关的实施细则如何制定,我们还有些担忧,尤其是如何定义垄断。同时我们还关注,出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哪些公司会被排除在反垄断法的管理范围之外,不被认定为垄断。整体上我们是非常欢迎这样一部法律的出台,但是根据经济合作组织、美国和欧洲的一些经验来看,除了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军事的特别领域外,其他领域应该尽可能开放,这样会使更多的消费者受益。”
《反垄断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这是中国首次将滥用知识产权列入法典。目前,第五十五条还只是个框架性条款,关于反垄断法中滥用知识产权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制定,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也未来得及作出相应调整。因此,当看到只有框架性条款的时候,一些大型跨国企业难免感到恐慌。而就在今年9月17日,经过近三年的漫长诉讼程序,备受关注的微软垄断案在欧洲宣判,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美国微软公司的诉讼请求,基本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微软做出的处罚决定,包括4.97亿欧元的罚金和2006年被欧盟以未充分履行罚责为由追加的2.81亿欧元罚金;并要求微软披露该公司独有的程序数据,要求其影音软件WindowsMediaPlayer不得与其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微软垄断案的司法判定模式是否会被运用到欧洲以外的地方,是否会对中国未来的反垄断诉讼产生影响,还是一个未知数,这加剧了外资企业的恐慌。实际上全球500强企业至少已有480家在华投资办厂,在中国市场上像微软、英特尔、IBM这样的巨头已不再鲜见,他们此刻或许更为关注反垄断的未来走向,特别是该如何定义知识产权滥用。为此,本刊特别制作了本期策划,希望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修法趋势以及国外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判定经验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也借此探讨一些反垄断法所涉及的热点问题。
结语 反垄断法的通过,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一步。尽管目前该法律将如何实施还不明确,我们仍应乐观地看待未来,正如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所提出的那样,这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立法本意都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在这一点上,可以说中国也不例外。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实施经验来看,对垄断行为的认定都是比较慎重的,由此可以预见,将来中国对垄断行为的执法也不会草率为之。在华的外资企业大可不必因此而恐慌,他们要对中国法治的进步给予肯定,并在未来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相关法律修订过程中,主动去促进立法的完善;在反垄断法将来的执法过程中,他们也应起到监督和提醒作用。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领域里日趋重要的成员,因此,对于中国的立法者来说,他们的影响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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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