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管金融企业“共性” 未厘清国资委定位职责
早报记者 黄淑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全国人大三审中的重大修改是,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适用此法。截至2007年末,中央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总额1.2万亿元,占全部实收资本的80%以上,管理的资产总额已逾40万亿元。
“明确”金融企业出资人
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昨天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对于资本来说,无论是金融资本还是产业资本,它的运作和管理应该说原则是相同的。对于企业治理结构来说,无论是实业企业还是金融企业,治理结构应该是一样的。因而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它在资产管理方面都要遵守现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
她同时也表示,由于金融业经营的是资金,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出于这样的原因,国家会对金融企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因而就在附则中提出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而金融企业的共性是由这一部法律来调整的。
对于金融企业出资人问题,吴晓灵昨天也作了解释。她表示,这部法律规定,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不仅限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条文第11条第1款说的主要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2款讲“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金融企业管理要遵守这部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出资人职责,这并不意味着金融企业的出资人代表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资委定位职责待明确
上海社科院研究员黄复兴表示,国资委身份一直不够明确,有出资人、行政监管者即 “老板加婆婆”的多重身份,既是老板又是婆婆的问题历来充满争议。自己监管自己,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但在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对国资委的定位及职责,只是明确了出资人的职责,并未作出其他具体说明。
而财经网引述立法部门的解释表示,企业国资法三审稿已经根据现实情况做出了规定,同时也给改革留有余地。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一个特设机构,已经具有法定职权,所以无须再用法律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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