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科长挪910万供妹经商
来源 : 长江商报
事发湖北某润滑油公司,法院昨二审,490万资金尚未归还
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卢操)先后6次“调出”910万巨额资金,借给亲友做生意,从中拿“回扣”。
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法庭围绕潘某收取“回扣”数额、是否预谋犯罪以及赃款追缴问题展开辩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案件:挪用910万供亲友经商
据了解,潘某原是湖北某润滑油公司财务科长,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称可以免息方式解决公司积压不良的汇票。从2006年6月起,他向公司索取了30多张共910万元的汇票,先后6次借给了亲友袁某、潘云(化名)。
潘云是潘某的堂妹,家庭条件还算宽裕。得知堂哥在公司主管财务,她多次找潘某“帮忙”,想借一笔钱用来做生意,并承诺给潘某“返点”。潘某也表示同意,并从潘云及亲友袁某处收受8.4万元“好处费”。
潘某将910万借给袁某等人后,担心被公司发现,采取填补漏洞方式,偿还了420万元资金,但尚有490万元没有偿还。此后,潘某东窗事发。经查明,袁某将借来的钱在汉口汉正街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已被司法机关查封。
一审:财务科长被判2年半
检察机关认为,潘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处罚。
依据《刑法》,犯挪用资金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硚口区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潘某的犯罪情节和表现,以潘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2年半有期徒刑,袁某和潘云分别被判处3年、1年徒刑。判决后,潘某等人提出上诉。
◇庭审焦点
焦点一:欺骗领导预谋犯罪?
法庭上,袁某的代理律师出具了一份借款合同,上面有湖北某润滑油公司法人的签名。律师还出示了一份合同专用章的记录,称借款时公司领导是知道的,潘某并没有欺骗单位领导,也没有与人预谋。
此外,潘某还称,他曾跟公司领导提到过其堂妹在银行工作,可以帮公司解决将汇票提现的利息问题,但由于领导没有细问,他也没有说明。
焦点二:财务科长是否收了8.4万好处费?
公诉人认为,潘某作为财务科长,收取他人好处费8.4万元,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潘某称,当时他借钱给袁某、潘云用于经商,三人约定:按照借款数额的2%,“返点”给潘某。但潘某辩称,实际上他只收了5.4万元,其中还拿出2.1万元,买了三箱酒送给单位的领导,另外还花了2.7万元和同事去厦门旅游。
焦点三:挪用资金还是民间借贷?
潘某的律师称,潘某的出发点是为了帮公司解决不良汇票,并没有恶意。经法院评定后,认为汉正街一处房产价值已超过500万元,等房子拍卖后,潘某会积极还款,因此湖北某润滑油公司并没有遭受损失,恳请法院从轻处罚。潘某当庭表示后悔,希望能够缓刑,重回原单位。
袁某的代理律师也称,袁某并不是公司员工,不能以挪用资金罪处罚。此外,袁某拿到借款时签订了借款合同,袁某称这是借贷关系,并不存在挪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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