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所有就业人群 湖北省政府就业八大新政策解读
昨日,我省新一轮促进就业的八大政策出台,其最大的特点就是普惠。不同的政策针对不同的群体,努力让城乡就业人群都能通过政府扶持走上就业岗位。
新政策一:
政府重大项目须增加就业岗位
各地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新政策二:
登记失业人员创业税收优惠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新政策三:
创业者3年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政策四:
建立就业专项资金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本级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新政策五: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功能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新政策六:
小额贷款政策扶助创业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地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鼓励各级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备注:我市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该企业职工总数30%的,贷款额度由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新政策七:
职业中介和培训有补贴
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新政策八:
援助困难群体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享受政策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按原规定享受“4555”国有特困企业下岗困难人员社会保险援助政策未到期的,各地可于2008年底前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记者李俊 通讯员宋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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