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困难群体继续实施优惠政策 本报10月28日讯(记者石丽珠)今天,记者在石家庄市召开的有关供热价格调整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市通过对供热企业近三年供热成本进行审核、召开民用供热价格听证会等程序,并经市政府同意,报省物价局批准,将供热价格进行上调。
居民采暖价格,由现行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8.4元调整为22元。非居民供热价格,按表计量的,由现行的每吉焦36元调整为52元;按面积计算的,由现行的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31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结算价格由每吉焦29.5元调整为42元。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收取采暖费。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可参照执行,原则上不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据介绍,供热价格调整后对困难群体继续实施优惠政策。为解决供热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实行集中供暖的低保户、特困户家庭取暖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部分,救济户、优抚户1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其采暖费由财政全额负担,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采暖价格执行。对没有参加集中供暖的上述家庭每户在原来500元的基础上再增补200元,共700元。
据了解,关于空置房的收费问题。在这次价格调整时,石家庄市在充分考虑了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基础上,借鉴外地的做法,对暂不用热空置房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对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由用户提出申请,经供热企业、热交换站和居民委员会核实后,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按应缴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