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安全事故 杜绝“带血利润”
——国资委就《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0月29日电(记者樊曦)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就《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有哪些? 答: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在近期公布的国资委“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五年来,国资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等问题。国资委在充分总结五年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一年的起草、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暂行办法》。
问:国资委制订《暂行办法》的宗旨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的定位是力求到位而不越位,既有效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又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既不大包大揽,又要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出资人监管的关系。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发挥监管的综合效能,保障中央企业资产安全,监督企业减少事故损失,提高资本回报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将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对企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安全与健康,推动中央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履行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问:《暂行办法》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暂行办法》以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定位为基础,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对中央企业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要求中央企业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新水平,落实“铁腕治安全”,严格问责制,形成“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的职务不安全”的氛围。同时,抓住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健全责任制和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为重点,引导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强化“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识。
二是对中央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的分类监管。根据中央企业行业分布广、规模差异大、管理基础参差不齐的特点,国资委将普遍性要求与行业、企业特点结合起来,依据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国资委根据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对下属企业也要实行分类监管,一方面抓好安全水平的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加紧解决好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报告的事项、程序、要求等,目的是便于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总体掌握,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更重要的是引导企业增强信息透明意识,强化报告责任。
四是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力度。《暂行办法》对降级降分处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同时,对安全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规定在考核业绩利润时相应予以扣除,目的是引导企业增加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水平。
问:《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三条和六个附件。首先,《暂行办法》重点细化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其次,《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第三,《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还规范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细化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并对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境外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第四,《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要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