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10月29日电 (记者江宝章)即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从而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责任。
记者从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作为福建省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衔接的同时,更加注重福建实际,体现福建特色,以使《条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针对原先工伤赔偿明显偏低的状况,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条例》加大了事故责任的赔偿成本。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福建省安监局负责人表示,以2008年福建城镇居民预计人均可支配收入1.7万元计,乘以12倍,加上8万多元的工伤保险,今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者的最低赔偿金将不低于28万元,而且将会随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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