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6岁的江西小伙陈振翊,今年2月29日在入住鄱阳宾馆时被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捆绑、殴打,并拿走身上银行卡、身份证、钱物等。从宾馆逃离后他连续11次拨打110报警求救,却被公安局一民警开枪打死。日前,现场武断下令民警击毙陈振翊的鄱阳县公安局王姓副局长已被停职审查。
(见10月30日《现代金报》)
这确是一起骇人听闻的离奇案件。 目击群众的看法与警方的“调查报告”截然不同。他们纷纷表示,陈振翊当时已经严重受伤,来到事发的商场也没有持刀袭警,被击毙前还呼唤现场群众为他打110。但后来来了10多名警员,采取的措施竟然是当场击毙陈振翊。
事实上,警察在何种情况下才准许使用武器,《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得明明白白:“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了十五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鄱阳警方对陈振翊使用枪支不符合上述可以使用武器的任何一种情形。况且,即使当时属于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也应当尽量减少伤亡。
枪杀陈振翊,实属知法犯法。究竟什么原因,是需要给群众一个清楚的交代。否则,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