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11月8日实施
合同的安全性服务?公务协助人?
航空安全员在飞行中缘何拥有执法权
法制网记者 陈煜儒
乘机旅行,如遇一个“航空先生”为您端水倒茶,千万不可藐视他的身份,他实际上是航空安全员。
记者日前在飞行旅途中采访过一位海航的航空安全员,他说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的雇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在机长的领导下负责维护航空器内的秩序,制止威胁飞行中安全的行为,保护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他之所以帮助空姐为旅客服务,是因为在服务中,可以观察是否存在非法干扰行为。
依据民用航空局10月8日发布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这名海航的航空安全员告诉记者,在飞行中,他必须对航空器客舱实施保安检查、根据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对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者强制其离机、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记者查阅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七条,发现这名航空安全员所说其职责范围就是该规则规定中的六项,规则中的第七项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由此可见,航空安全员在飞行中拥有与地面警察权相当的强制性权力。
航空安全员是企业的雇员,怎么能拥有执法权呢?“根据国际惯例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机长拥有公法性质的权力,如警察权。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中国政法大学高家伟教授说如是说,机长的权力有法律的授权,所以,航空安全员是在在机长的领导下进行执法,是机长权力的延伸。这是在立法资源短缺条件下的解释。而实际上,航空安全员在飞行中的执法权,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目前的民航法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在民航法的修改中,应该明确对航空安全员的授权执法,这样才能与立法法的要求相适应。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需要通过制定法律进行明确,而《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
“航空安全员的7项法定职责,其实是一种合同性服务,航空公司在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时承诺,其提供的服务是安全的、有保障的。”一航空公司内部人员对记者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龙卫球教授10月2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航空运输客运服务是一种飞行中的特殊服务,安保服务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没有出台前,各航空公司都向社会承诺了自己的安全保卫标准,这个规则的出台只不过把航空公司的安保保卫规章化了,航空安全员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协助警察执法,轻微的非法干扰行为,他们可以强制制止;严重的违法行为,在飞机降落后要交由地面警察处置。
航空安全员拥有强制性权力是为了旅客的安全,无可厚非。法律学者们期待的是,应该从立法程序上将这种权力理顺,使其更加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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