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抗诉变无罪为十年
无为县法院无罪判决后,无为县检察院于今年初提出抗诉,巢湖市检察院支持了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伍厂俊、裴学德虚列37万余元支出,虽然经过了正常的财务程序,由局长审查批报,看似行为与其职权没有关系。但事实上,伍、裴二人在虚开报账后,将37万元转移到裴所在的供电所后,再开虚假票据核批后,将该笔资金转移到陈某个人账户上进行支配,完全是利用两人的职务之便。而且,伍厂俊、裴学德存在共同贪污的故意。这笔37万元的被两人控制后,伍经裴取得20万元后,告诉裴余下的17万裴自己拿也行,裴与所里其他人分也行。并有裴学德的证言佐证。
对于伍厂俊及其辩护人所辩称20万元没有被伍实际占有而是“保管”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认为,伍所谓“保管”的20万元放在办公室长达两年半之久,没有向供电局领导知道也没有人知道,期间无为县供电局领导已经更换,百胜供电所也遭撤并,百胜供电所的账务上也无此笔资金记录,伍也没有汇报有此笔资金在其处“保管”。而且,无为县供电局财务管理规定只有出纳会计能经手现金,严禁其他人经手和保管现金。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伍和裴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更为重要的是,这笔无人知道的巨额资金由伍厂俊、裴学德实际控制。”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检察长张绵说,实际控制了财务就应当是贪污既遂。他说,一审无罪宣判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检察机关压力重重,各方指责不断。抗诉后,巢湖市市院指派公诉处副处长余翔出庭支持抗诉。在调卷对全案证据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分析,找出该案在指控时的症结所在,到案发地及时补充了大量的证据,将证据固定。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在支持抗诉意见书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重新叙写,并针对原审判决从三个层面做了详尽的分析论述,对原判的无罪理由进行有理有节的批驳否定。在出庭支持抗诉中,余翔面对二被告人百般抵赖,以大量充分有力的证据进行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使被告人的狡辩无法自圆其说,让其辩护人最终也不得不哑却无言,让法庭及旁听人员充分认识到原审无罪判决的错误所在。
法院最终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为伍、裴二人在将37万元资金汇到陈某账户并实际控制这笔资金时,其贪污罪的全部行为已经完成,至于该钱款由谁保管,存放在何处,均不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和该罪的既遂,只要公款的所有人失去对该款的实际控制即完成既遂。法院最终判伍厂俊、裴学德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和四年。
记者点评: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余翔参与了“伍厂俊贪污案”的出庭抗诉,“实际控制财物就是贪污”就是由其提出。他告诉记者,提出这一理念的基础是2002年在重庆曾召开过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座谈会后形成了一个纪要。该纪要对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有一个意见: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
这是符合立法原意的理念。就像数年前,安徽曾有一案是“事后受财”被判无罪,《法制日报》针对该案提出的“事后受财就是受贿”的理念,该案被告陈晓最终也从无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事后受财”一案催生了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巢湖伍厂俊贪污案”也从无罪到十年,“实际控制就是贪污”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应当有着同样的标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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