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场所可用于创业经营,工商部门提醒——
民宅经商须交三份文件
晨报讯 (记者 朱烁)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特别提到: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负责人解释说,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这份《意见》中,允许“住所可作为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北京目前执行的“民宅经商”政策是根据《物权法》制定的,这正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因此不会因为就业者的身份不同就有所改变。工商部门也在考虑继续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放宽市场准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目前工商部门一直以房屋用途作为注册登记企业的主要依据。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提交三份文件:一是住所使用证明;二是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三是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而且住宅楼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