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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150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经营性国有资产,从此有国法护身。
15年孕育,终修成正果,无疑可喜。
不过也有遗憾:公众普遍关注、立法进程上也反复研究过的国家出资企业高管薪酬如何确定,这次没进行法定。
为什么呢?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坦言: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企业的经营规模、风险、业绩和所在地区、行业的人均水平等非常多的因素(《每日经济新闻》10月29日)。就是说,面对求解困难,立法者权衡后的选择,是绕过去了。不过,法律无解,实践却无从回避。
在中央企业层面,关于高管薪酬的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仍将由国资委一锤定音,《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仍将暂行——不管这两个“家规”自律下的高管高薪已引发了几多争议。百余家树大招风被数亿双眼睛盯着的央企尚且如此,为数众多、并不起眼的部门、地方企业又会如何呢?
去年,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06年省情调查报告》指出,当前广东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总体上处于无序和失控状态,有的企业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为由自定高薪酬,有的企业实行"股权激励",高管几年间获得几千万元甚至近亿元报酬,企业却亏损(《人民日报》2007年7月14日)。瞧,无序和失控是总体状态。
再看一令人困惑的个例:前国家体育总局足球管理中心主任、中国足协副主席王俊生,调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体产业董事长后薪酬暴涨,据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去年年薪155.72万元,如果他继续从政能拿多少?比照中国足坛现任掌门谢亚龙(媒体报道其年收入15万元),同一人,当体育官员与做国企高管的薪酬差10倍,岂不费解?
对上述现象,能不能拿商场法则、市场评价解释?当然不能。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第22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高管,分别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建议任免。现实中,如此上任的高管,大都出自政府办公室,不是从市场中走来的千锤百炼的职业经理人,实质身份还是政府官员,薪酬怎么能随行就市?
所以,当立法绕过了高管薪酬,这个麻烦问题便自然而然遗留下来:实践如何拨乱反正?不管出于怎样的无奈,法律的真空才是可怕的真空。可以预料,仍将各行其是的国企高管薪酬,仍要重复前述“王俊生式”的蹊跷和“广东式”的混乱。
现在的问题在于:瑕疵已然落下,遗憾既成事实,怎么办?我认为,首先,全国人大应正视这一后遗症,规范国企高管的薪酬牵涉对他们的行为约束与激励这两面,在国有资产保护上绝非可有可无,终究需国法到位。即使短期无力立法填缺,只能寄望政府各级、各部门在完善“家规”上积极作为,问题不能搁置太久。
与此同时,在实践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建议任免国企高管时,除不得不派政府官员出任的少数关键职位外,都要采取通过市场聘用职业经理人的方式,促国企高管去政府官员化而向政府雇员制转变,使名副其实的“市价”合情合理地走进未来的薪酬规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