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机被GPS定位 公司是否侵犯隐私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科技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便利。但伴随的负面影响也让人们产生了许多烦恼。尤其是对私人生活空间的侵犯,使人们的不安全感越来越强烈。
《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何丹
案例一: 2008年10月初,武汉金牛管业有限公司销售部门要求业务员签字,同意对自己的手机进行GPS定位。因担心丢饭碗,30多名在湖北省内跑的业务员无奈签了字。
手机被定位后,业务员在省内任何地方,公司都能清楚了解其所处位置,精确度极高。员工如使用别的网络的手机都得换新号。
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这样做是为了方便掌握员工的工作动向。事先都经过员工签字同意,如果员工不愿参与,公司会考虑将其调至湖北以外的其他销售区。且考勤方式仅在上班时间,因此不存在侵犯隐私。
但据某位员工称,调换工作区域实际上暗含威胁,很有可能被调到西宁、兰州等偏远地区,业务员大多为湖北本地人,都不愿冒此风险。(据《长江日报》)
律师点评:本案是个新鲜事物,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这种做法作出界定。隐私权包含了所有与自然人相关的私密信息,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有关于隐私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而公司和员工之间有特别的约定,因员工的工作时间由公司支配,员工有义务向公司汇报工作情况,因此很难说公司的做法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而且员工如果诉公司侵权必须有损害结果发生,这一点员工也是难以举证证明的。
当然,公司对员工的监控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公司应当对员工的监控进行明示,并只能在工作时间进行,对监控到的具体内容不能对外披露。如果公司在非工作时间也对员工进行监控,并将监控信息非法使用,给员工造成损害,就应当认定为侵犯隐私的行为。
夫妻私生活被偷拍
判赔一万元
案例二: 近日,北京市市民沈女士向北京崇文区法院提起诉讼。沈女士诉称,她与被告赵某是同院邻居,两家屋门紧邻。2008年6月13日下午,赵某将自己的佳能相机举到沈女士房屋上方的窗口进行偷摄,偷摄内容包括沈女士洗澡和夫妻私生活片断。沈女士发现后,立即报警。警察查证后,对赵某作出了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后沈女士认为赵某的偷拍行为对自己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于是,沈女士将赵某诉至北京崇文区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共计8万余元。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根据情节及损害后果判决赵某赔偿1万元。(据《中国青年报》)
律师点评: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赵某用佳能相机偷拍沈女士的私生活片段,致使其精神遭受伤害,赵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购遭差评
淘宝卖家泄买家资料
案例三:2008年9月底,天涯社区发布了一篇帖子。帖子列举了7名淘宝卖家在网上公布了买家的姓名、电话和地址,而公布这些信息的原因均为买家在购物后给了卖家差评。
这篇帖子中的第一名淘宝店主曾经陷入一场纠纷。起因就是名为“西北偏北2008”的网友在天涯社区中发帖,表示曾与该卖家发生交易纠纷,给了该网店一个差评。随后,该网友收到该卖家的短信,要求取消差评,否则将其家庭电话公布在网上。之后,该网友接到不少骚扰电话,并发现自家电话被以“激情一夜”的形式发布在了网络上。(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该网友把这一系列事情发布在了网上,并提供了证据。该卖家因此受到网友谴责,并最终认了错。(据《成都商报》)
律师点评:本案中涉及到自然人的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未经允许被披露的问题。我国立法虽然没有明确隐私权的概念,但是对于自然人的隐私法律是明确予以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以非法形式侵害他人隐私。隐私并不仅仅限于自然人的身体,还包括与自然人有密切联系的信息,比如联系方式、财产状况等。因此,隐私权就是一种个人生活领域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本案中淘宝网卖家未经买家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布买家的姓名、电话和地址就属于一种侵犯自然人隐私的行为,如果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了生活,造成精神伤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