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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谁来埋单

  信用卡被盗

  七家商户成被告

  2008年5月9日下午六点多钟,(天津)某大型超市正值购物高峰,熙熙攘攘的人们在摆满各色商品的货架前挑选着自己需要的东西。李媛媛下班后来到这里,想买些半成品菜回家做晚饭。
她推过一辆购物车,随手把挎包放在车中,挎包里面有她的手机、钱包、信用卡等物品。她聚精会神地选好了几样东西,转身放入购物车时,猛然发现,挎包不见了!李媛媛随即向四周察看,没有发现可疑的人。因为手机等物品都在挎包中,李媛媛赶紧跑到超市办公室,借用超市的电话报警,又联系了丈夫王志刚。

  李媛媛挎包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是一张信用卡。这张信用卡是丈夫王志刚所持信用卡的附属卡,可以透支的额度为50000元。卡丢了,李媛媛首先想到的当然就是打电话挂失。可是按照卡上注明的客户服务电话给发卡银行拨打过去,却怎么也打不通。直到晚上十一点多钟,发卡银行主动联系了王志刚,通知其信用卡从晚上六点半到九点之间有七笔大额消费,询问是否为本人消费,李媛媛这才对信用卡进行了挂失。但此时信用卡已经被消费了49900元。后经过公安局侦查得知,盗贼用李媛媛的信用卡分别在七家烟酒店、电器商场疯狂购物,刷卡时在打印的交易清单上的签名为“李元”,但未能破案。

  李媛媛一气之下将七家商户告上法庭,认为商家在没有核对持卡人签名的情况下就受理了该信用卡的结算业务,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49900元。

  各执己见

  两大争议成焦点

  2008年7月,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李媛媛一方与被告商户一方针锋相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李媛媛是否应对没有保管好信用卡承担责任

  作为被告的商户一方在答辩中称,如果原告不丢卡,也就不会被盗刷,因此原告丢卡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原告向被告索赔是错误的。并且李媛媛所持信用卡信用额度较大,应当设定密码,而李媛媛的卡没有设定密码,使得他人刷卡成功,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李媛媛一方则认为,由于信用卡本身不具有任何价值,又由于信用卡非本人使用不能消费的特殊性质,使信用卡所包含的价值即信用额度仍在原告的控制之中,非原告本人持卡,他人无法消费。所以原告的损失与信用卡在超市里被盗没有因果关系,信用卡被盗并不必然给原告带来损失。

  原告的信用卡是不设密码、凭签名即可消费的贷记卡。银行给了持卡人选择设密码或凭签名消费的权利。原告选择签名消费,是认为签名较密码更为安全。因为每个人的笔迹都不一样,原告在卡背面的签名又是个性签名,不易被模仿。同时,选择签名更是基于对信用卡特约商户的信任,认为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认真对比交易清单上的签名,而不是仅凭密码就确认交易的真实性。被告将信用卡被冒用的责任归于原告没设密码,这是没有依据的,是在推卸责任。

  二、商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商户一方坚称,原告没有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又没给信用卡设定密码,才造成了信用卡被盗刷的后果。作为商家,没有权力审查持卡人的身份,商家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在信用卡被盗后没有及时挂失,才使信用卡被多次盗刷。如果原告及时挂失,就不会造成损失。

  李媛媛一方认为,被告作为中国银联信用卡结算业务的特约商户,接受过相关培训,应当严格依照信用卡操作规范受理信用卡结算业务,审查信用卡是否为本人使用,认真核对交易清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发现签名不一致时,被告应主动对比信用卡上的其他信息,如果交易清单上的签名与卡正面姓名拼音标注不一致,应当拒绝受理。本案中,涉诉信用卡消费过程存在很多疑点,如:

  1.李媛媛的信用卡正面拼音显示的姓名“Liyuanyuan”为三个汉字,而交易清单上的签名“李元”却是两个,字数上的差异显而易见。2.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正面拼音显示的姓名“Liyuanyuan”应为女性姓名,而有证据证明冒名消费者的性别为男性。3.涉诉信用卡在被告处消费数额较大,明显属于不正常消费。

  在上述情况下,被告不但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受理了该信用卡的结算业务,反而采取放任态度,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存在重大过错。

  李媛媛一方还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损失是信用卡被使用,即刷卡消费造成的。而消费能否成功则取决于商户是否受理该业务。在被告不履行核查义务的情况下,假设原告的信用卡不是在超市被盗,而是被抢劫或者是在其他情况下被他人持有,信用卡仍然会被冒用;相反,如果被告认真履行了核查义务,那么在任何情况下,原告的信用卡都不会被冒用,原告就不会遭受任何损失。由此可见,被告不履行核查义务是原告信用卡被冒用的必要条件,原告信用卡被盗与原告遭受损失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被告是否认真履行核查义务是导致损害结果能否发生的决定性因素。

  至于原告信用卡被盗后是否及时挂失,与被告履行核查义务无关。虽然原告没有及时挂失,但是如果被告严格履行核查义务,损失就不会产生。

  法院判决

  主次责任分公平

  2008年8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计349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应当按照其与中国银联签订的《天津市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的规定规范交易。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存在不仔细核对信用卡签名等行为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被盗刷的信用卡正面有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背面有持卡人签名,被告的收银员在受理持卡消费时应按规定履行审查义务,核实卡的正面拼音与背面签名栏内的签名及交易清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等情况。本案中被告的收银员仅凭持卡人输入密码、在签购单上签上“李元”的名字,即成就交易,显然与中国银联所规定的操作规程不符。被告的收银员未尽到按规定审核、操作的义务,存在较大过错,对于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在信用卡丢失后又没能及时挂失,因此作为持卡人的原告存在以上过失,也是造成财产损失的因素,故原告应就其财产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提醒:

  卡片虽小教训大

  近期,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件屡屡发生。一方面是持卡人对使用信用卡存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则是一些商户不能按规定受理信用卡结算业务,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最终双双受损。怎样避免损失,扎紧自己的篱笆,持卡人和商户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首先,作为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前应当仔细了解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尽量减少信用卡在使用中的风险。有的信用卡不能设置消费密码,虽然在使用上方便了一些,但在安全性上却少了一道屏障。在为自己办理信用卡时应当注意谨慎选择。其次,改变把身份证和信用卡放在一起的习惯,更不可以把密码设置为与自己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生日等等有关的数字,这样的密码自己易记,也容易被他人破译。再次,有的朋友有若干张信用卡同时放在一起,又设置同样的密码,一旦密码被破译,损失就不可估量。因此,避免多卡同一密码或多卡存放一处,应该成为习惯。还有,许多持卡人不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或是随便签一个时间长了自己都难以辨认的名字,起不到确认身份的作用。卡背面的签名最好设计为个性签名,既容易辨认,他人又不易模仿。最后,信用卡一旦丢失应利用多种方法立即挂失,如打电话、到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等,尽可能避免损失。

  作为商户,在受理信用卡结算业务时,只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受理信用卡消费,认真履行审核义务,就能避免损失。因为商户对信用卡消费的审核义务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并不要求商户在实质上确认持卡人的真实身份。如果商户只顾赚钱,不顾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吃大亏的还是商户自己。(刘洪杰) (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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