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银川市出租车司机王鹏状告永宁交警一案有结果。昨天,王鹏接到终审判决书,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鹏的上诉,维持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的2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2月24日,王鹏驾驶宁AT0146号出租车在201省道87公里900米处行驶时,被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置的移动监控摄像装置抓拍,该装置测出王鹏驾驶的出租车行驶速度达到每小时99公里,超过了该路段每小时70公里的限制速度,超速达41%。
今年7月7日,根据抓拍测速的事实,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鹏作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7月9日,王鹏交清罚款后,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鹏认为,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当场送达处罚决定书,没有听取其陈述申辩,也没有及时制止超速行为,纵容了超速行为的继续发生。
7月31日,永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鹏要求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抓拍到其违法事实后应听取其陈述、申辩,立即给违法者送达处罚决定书,并制止超速行为不切合实际。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王鹏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王鹏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宗时风马彩虹) (来源:宁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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