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退休待遇有保障
新华网上海10月31日电(记者叶锋)怎样保障基金会、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退休待遇?31日,上海市首批27家社会组织与多家保险公司、银行等年金运作机构签署关于年金管理的相关合同。
此举标志着上海开始正式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年金制度,使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
31日,上海市拥军优属基金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建桥学院等首批27家社会组织,在此间分别与泰康养老、平安养老、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等多家专业年金运作机构签署了《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年金账户管理合同》。
按照有关规定,年金由社会组织和职工共同出资缴纳,其中单位可按每年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缴纳,职工个人可按不超过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12缴纳,可在税前列支或税前扣除。年金记在职工个人账户之中,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可按一定方案作灵活分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一次或分月领取。
上海市民政局副局长、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局长方国平介绍,年金与传统的补充养老金有所不同:一是年金的资金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运作,更易实现保值增值;二是补充养老金通常按职工个人工资比例办理,而年金的分配可由单位通过集体合约形式灵活处理,有利于社会组织吸引更多人才;三是年金所需资金可从单位税前列支,政策较为优惠。
“如果社会组织年金制度运行得当,员工退休待遇可得到显著改善,将接近甚至超过现行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的水平。”方国平说。
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底,上海经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已有8366家,相关工作人员有15.8万人,其中专职工作人员有4.4万人。在全国,至2007年底,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已达420余万人。
在数目庞大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上,国家有关部门曾作出规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社会组织无法像企业一样赢利,相对也缺少政府财政支持,又常面临过高的政策门槛,这使其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水平只能按企业人员办理,与事业单位距离较大。长期以来,这成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一大瓶颈。
方国平表示,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确实无法完全比照事业单位来解决社会组织退休人员的待遇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各部门商议建立社会组织单位年金制度,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
今年8月,上海市社团管理部门确定了59家社会组织为年金制度首批试点单位,其中的27家则按相关管理办法率先进行操作。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