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对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宝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介绍,王宝平任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期间,为给公司及相关企业筹措经营资金,于2002年12月至2005年间,以定期支付固定高额回报、保证回购、无风险投资等条件为名,隐瞒北京碧溪家居广场部分楼层被抵押给银行的事实,将碧溪家居广场A、B、E、F段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并设定由公司及王宝平控制的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的方式,指使并由王勇平、侯锦具体负责向社会公众出售碧溪家居广场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5000余人的资金共计7.61亿余元。
2003年,碧溪家居广场打出“16万产权商铺热卖”广告,投资者购买即可得到每天每平方米4元的日租金,此后先后有5000多人购买碧溪广场产权商铺。在发生资金链断裂后,碧溪广场悄然关门,所有投资者不但未有收益,本金亦无法追回,这一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根据媒体报道,在此期间有大量投资者通过各种途径维权,甚至有投资者留下遗书后服毒自杀,希望能够追回投资款。法院认为,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以销售附租约产权式商铺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王宝平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不仅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起意决策者,而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勇平、侯锦身为该公司财务经理、销售总监,受王宝平指使,参与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均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还认为,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系被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控制和利用的工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
为此,法院分别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北京腾飞物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王宝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王勇平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原销售总监侯锦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北京碧溪广场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发还各受害人。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