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宁10月31日电(记者姜辰蓉、钱荣)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收受药品回扣案,甘某因在任卫生院院长期间收受药品厂商回扣,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退交的赃款7万余元。
记者从民和县法院了解到,1994年11月起,甘某任民和县马营卫生院院长。
期间,甘肃省和青海省的两家医药企业人员分别向甘某提出“合作意向”,并承诺给付甘某药品款10%的回扣。于是,甘某利用职务向这两家企业进药,从中收受回扣款7万余元。案发后,甘某退清了涉案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药品的过程中,利用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回扣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甘某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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