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日电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近日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地方各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指导,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决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受当时《民事诉讼法》“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规定的制约,执行机构名称暂定为执行工作办公室。执行工作办公室成立后,积极开展了制度建设、队伍培训、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立法调研等宏观指导工作及个案的监督协调工作,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近十年来,执行工作办公室的任务日益繁重,不仅要研究确定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制定执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理相当数量的复议、监督、协调、请示案件,更要加强对地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据统计,近五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共执结各类执行案件一千零七十九万余件,标的额一万七千二百多亿元。执行机构的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现行机构设置及其工作模式已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设置,以强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能,提高执行效率。
去年十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批准,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具体职责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承办依法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协调解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参与起草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指出,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执行局,是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步骤,要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将执行工作推向前进,为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公正提供重要的体制和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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