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调解对于当事人而言仍需要成本,而且回旋余地较小,同时,法官并不能像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那样具备专业知识,因此法院的调解在专业性上不如人民调解组织。
在这种背景下,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无疑凸显出了其可供推广的价值。
全国每年医疗纠纷逾百万 仅三成得到解决
卫生部拟重点推行人民调解制度 本报记者 张有义
10月23日,首届全国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协作组织会议,在山西太原召开。本报记者从会议上得到消息,与现行方式不同的形式多样的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机制正在形成,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据卫生部有关官员透露,在各种新兴方式中,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最为典型和最有实效的一种解决方式。据悉,卫生部正在考虑,将上述制度以卫生部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进而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
70%的医疗纠纷滞留在医院 卫生部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逾百万起,平均每年每家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数量在40起左右。尤其近两年来,医疗纠纷发生率明显上升,增长幅度超过100%。
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医疗纠纷明确了三种处理方式:医患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诉讼。
中国医院管理协会的统计数据标明,在数量庞大的医疗纠纷中,有将近70%的医疗纠纷仍然滞留在医院。也就是说,只有三成的医疗纠纷得到了解决。
北京卫生法研究会秘书长张云林告诉本报记者,据他们统计,在北京,各类医疗纠纷中,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处理的纠纷不到总数的20%。
那么,为什么现行解决手段如此捉襟见肘呢?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韩学军分析认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的第一种解决方式,是医患协商和解,即所谓“私了”。据中华医学会统计,近年来我国的医疗纠纷80%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但为什么医患关系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这与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身的局限性有着很大的关系。
首先是和解双方在协商过程中直接面对,医患之间缺乏隔离带,加之由于患者方大多情绪不稳,容易引发冲突;二是和解协议往往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达成,无需也无法坚持法律规则,导致患方非理性维权的现象愈演愈烈。
也就是说,虽然这种方式可以暂时平息旧的矛盾,但会成为引发更多更大矛盾的主要原因。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出的第二个办法,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因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特殊的管理关系,使得患者对这种调解的结果产生“合理的怀疑”。另外,在这个环节,医患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患者的“合理怀疑”又产生了:做出鉴定报告的单位,按规定是各级医学会,医学会的鉴定机构是由各医院医生组成,“兄弟给兄弟”鉴定或者“父亲给儿子”鉴定,这种结果会公正吗?
此时,患者只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出的第三个办法,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医疗纠纷诉讼中最为关键的证据是什么?毫无疑问是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的鉴定报告。问题再次回到患者的“合理怀疑”上。
韩学军说,很多患者对诉讼失去信心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在他们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很多人无法承担因打官司而付出的高额成本。
张云林透露,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据卫生部统计,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有70%以上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或者拒不出院、拒交住院费的情况;60%的医院发生过患者死后家属在医院内摆花圈、拉横幅、设灵堂等情况;其中43.86%发展成打砸医院的恶性倾向。
患者的目的就是威胁医院接受条件。加上部分媒体倾向于患者的报道,很多医院只能选择“花钱买平安”。
第三方调解的“山西经验” 如何构建中立、权威的医患对话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弥补医疗纠纷现行解决手段的不足?
对于这个问题,已经平稳运行了两年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山西医调委)给出了答案。
山西医调委成立于2006年10月12日。运行两年来已调解453件,调解率为83.3%;处理重大医疗纠纷案件118起;处理集体上访事件47起。
韩学军告诉本报记者,中立性和权威性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两个基本点,中立性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同时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必须要有权威性,而保证权威性的关键是专业性。能否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医疗纠纷案件处理的成败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心目中的地位。
山西医调委的经验是,其调解人员大部分为驻晋部队医院的离退休医务工作者,医学专家库的成员大多数是离退休专家、教授。
在组织结构上,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其第三方地位。
公益性上,山西医调委严格遵守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这样不仅受到了医患双方特别是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患者的欢迎。同时因没有利益驱动确保了调解结果的公正、公平和独立的第三方地位。
在机构的权威性上,他们还承担着山西省卫生厅的医疗纠纷信访接待和处理工作,对医疗机构确实存在的问题根据医疗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省卫生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由省卫生厅作出处理。长期的行政监督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使他们在医疗机构中确立了威信。
人民调解或将形成制度 法院也可以调解,但参加首届医疗纠纷第三方援助会议的南京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的调解对于当事人而言仍需要成本,而且回旋余地较小,同时,法官并不能像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那样具备专业知识,因此法院的调解在专业性上不如人民调解组织。
在这种背景下,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无疑凸显出了其可供推广的价值。但处在发展期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并非一帆风顺。
经费和人员是机构运作最主要难题。由于其提供的调解服务是免费的,医调委自身的运行经费需要由地方政府支持,而经费的到位颇为困难。
财政部、司法部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就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了。
在人员问题上,参加援助协作会议的专家表示,应当尽快确定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的准入机制,完善调解人员的认证资格。
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的问题上,与会很多代表提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将这一组织的法律地位确定下来。上述主张得到了卫生部官员的高调回应。据悉,卫生部有关官员在会议上分配下任务,与会代表将在近期内各自提交相应方案,由卫生部汇总后,将统一出台行政规章,确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进一步按程序上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
会议期间,很多与会人员建议,将第三方调解机制确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类似,规定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必须在诉讼前经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起诉到法院;调解成功并达成调解协议而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仅仅审查调解协议书的效力,经审查,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的,由法院确认其具有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