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但宣武法院日前打破了这一限制,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丢失了24年的人事档案买单2万元。其理由是,以诉讼时效制度规制劳动者的权利主张显失公平。
王先生说,他于1980年到北京市汽车减震器厂工作。
1981年退职后,单位一直未给他办档案转移手续。1984年,他发现档案被弄丢,随即四处进行查找,但直到目前仍无结果。因此,他起诉要求单位将他的人事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同时赔偿他5万元损失。
开庭时,汽车减震器厂辩称,王先生自1981年12月即已退职,现在起诉已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0年,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中以诉讼时效制度规制王先生的权利主张显失公平。王先生20多年来,也一直在多方查询其档案下落,因此,单位关于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但王先生多年来行使权利不够积极,亦存在一定过错。结合社会生活的发展及王先生的个人实际,法院判决单位赔偿王先生2万元。
法官释案
劳动者个人原始档案及其所载的内容对劳动者个人择业、就业、退休、社会保险等各方面均存在密切的联系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包括人事档案管理、转移等许多问题,都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逐渐暴露出来。面对这些问题,如果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的涵义,仅从法律效果出发去考量,将产生忽略历史背景、违背公平合理、引发连锁反应等不良的社会效果。因此,需要从整个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充分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去解决相关人员的实际问题。(记者裴晓兰通讯员萧萧)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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