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1月4日电(记者龚读法通讯员雷子君)2007年8月21日晚,李某驾驶中型拖拉机由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驶往余杭区良渚镇时,因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徐某撞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既未报警,也未救治伤员,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驶回家中。
到家后被告人李某将驾车撞人之事告知亲戚沈某等人。为毁灭碰撞痕迹,后李某驾车去撞一标志牌立柱,因碰撞效果不佳,且拖拉机车轮陷入路边的水沟中,被告人李某为了再次碰撞,叫被告人沈某开来拖拉机帮其将车拉起。被告人沈某明知被告人李某制造单方事故是为了毁灭罪证,逃避侦查,仍然驾驶自己的拖拉机用钢丝将被告人李某的拖拉机拉起。被告人李某遂又驾驶其拖拉机碰撞路边一棵行道树。后被告人李某、沈某以被告人李某开车撞到树为由应付公安人员的侦查。
后因目击证人的出现该案得以侦破,认定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沈某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判处有期刑十个月。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53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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