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辉:最终没能抵挡住诱惑
受害卡主:表示谅解,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从轻处理阿辉 检方:应当追究阿辉刑事责任
案件回顾:
用他人遗留借记卡 四次取出8000元 阿辉是土生土长的佛山人,今年24岁。
今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刚下班的阿辉到季华路华艺装饰市场内的24小时自助银行柜员机上办理取款业务,却意外发现旁边另一台无人操作的存取款柜员机屏幕上正显示出“可取款”字样。
又惊又喜的阿辉按下了该机的“确认键”,发现真的有钱“吐”出来。
原来是有人将卡忘记在该存取款柜员机内,2000元现金便通过柜员机出现在阿辉的眼前。看到天上突然降下的横财,最终贪念还是占了上风,阿辉共分四次在该机上取出人民币共计8000元。
事主次日到公安机关报案,阿辉于6月5日被抓获归案。6月17日,经禅城区检察院批准,阿辉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逮捕。
当时,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法律界人士对于阿辉适用“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意见不一。
本报佛山讯(记者刘艺明实习生王珍通讯员王德华)昨天,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报记者透露,“佛山许霆”案前日上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开庭,检方正式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阿辉进行起诉。
据悉,在检方出示的录像证据中,阿辉仅用了2分20秒便将全部款项取走,就像用自己的卡一样熟练。对于自己的行为,阿辉当庭表示后悔,并愿意认罪。
控辩双方
阿辉:“当时我曾矛盾过” 据了解,基于阿辉认罪态度诚恳且能全部退回赃款,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不致发生危险社会行为等原因,禅城区检察院变更了刑事强制措施,同意了其取保候审。因此,前天阿辉是自行前往法庭的,而不是由囚车押送。
“我当时内心也矛盾过,但以为这种事情也谈不上是犯罪行为,换成其他人也会这么做的,最终没能抵挡住诱惑。”在法庭上,阿辉显得非常懊悔,他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没有表示异议,并当庭认了罪。
据了解,他还当庭提供了他的“献血证”,来表明他品行良好。
此外,受害人也已对其表示了谅解。阿辉被捕当日曾委托家人向卡主退还8000元并道歉。
6月20日,卡主书写了一份向禅城区公检法部门的恳求书,希望司法部门能够从轻处理阿辉,但是卡主的求情并没有被警方和检方采纳。对此,办案的检察官解释,本案被害人的意见只能作为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阿辉本身并无自首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应以“信用卡诈骗”起诉 在检方出示的银行当日的监控录像中,阿辉于下午5时40分6秒发现柜员机中留有他人银行卡后,其并无丝毫的犹豫,立即进行一系列的操作,仅仅16秒后就拿到了第一笔的2000元,四笔钱总共用时2分20秒。整个过程中,阿辉没有丝毫的慌张,熟练得就像是在操作自己的银行卡。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表示,根据今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来看,首先,“捡到遗失信用卡”不等同于“捡到现金”;再次,被告人阿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信用卡里金钱的故意目的,客观上有通过电脑操作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诈骗行为;最后,本案犯罪数额超过了追诉起点5000元。阿辉是因为一时的贪念和法律意识的薄弱造成了今天的后果。
庭外声音
银行:我们曾给过他机会 “不是每个人都像他那么贪心的,我们银行就发生过用他人遗留的卡取钱,第二天又主动送回银行的例子。”
采访中,案发银行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在确定阿辉为犯罪嫌疑人后,曾两次联系他,希望他能及时把钱退还回来。但是阿辉始终坚称钱已全部花光,不肯退还那笔钱,并对银行将要报警处理的警告置若罔闻。
老师:阿辉到课率不高 据了解,阿辉除了是禅城区某水暖器材有限公司的职工外,还是佛山某大学成教院的函授学生,平时只是利用下班后夜晚的时间过来参加学习,目前攻读的是专科学历。
“阿辉上个学期的到课率并不高,我的课他也就是一半的到课率。”据阿辉的授课老师介绍,到课率不高的现象在成教院比较普遍,希望阿辉能够接受教训,并表示会在以后的课堂上加强学生思想道德上的教育。
专家观点:
以提款机为载体类似“许霆案”
该起案件经曝光后,引起了法律界不少争议。有佛山律师表示,这其实只是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或可定性为“不当得利”。
但同时,也有法律专家认为案件并不寻常。中国法学会会员王学堂则指出,案件中,事主有明显的过错,但阿辉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以提款机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应当构成盗窃罪。从这点上看,与许霆案有着相似之处。
不过,王学堂也指出,阿辉与许霆案本身也有着一些不同,本案的受害者是普通公民,而许霆案中的受害者则是银行。此外,王学堂认为,本案的处罚应该不如许霆重。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梅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