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意见》从强化政府协调、调控土地供应、降低用地成本、加大房地产信贷投放、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放宽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规范涉房收费行为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强化政府协调服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区(管委会)为成员的市城市住房与房地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全市房地产开发、销售形势,提出土地供应计划、开发建设规模、区域分布及结构比例建议,研究拆迁安置、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的政策措施,统筹安排房地产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解决影响房地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确保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科学配置土地资源。一、加强房地产开发总量规模控制,严格新上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在房地产项目核准和土地供应方面积极促进已出让存量土地的开发,严格控制并压缩商品房开发滞压量较多区域的房地产开发新上项目和土地上市供应量。控制单宗土地出让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200亩,缩短地块开发周期,避免出现土地闲置。二、加大未开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认真调查分析土地闲置原因,积极帮助疏导、解决开发难题,努力促成上市土地早日进行实质性开发。三、坚持“净地上市”原则,创造条件,完善配套,逐步向“熟地出让”过渡。加大上市地块基础设施配套投入和遗留拆迁问题解决推进的力度,降低开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缩短开发周期,积极提高上市土地的供应质量。四、统一土地市场,从2009年1月1日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供应,由市统一编制出让计划,统一土地交易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在市土地市场出让。
降低企业的用地成本。适当调整新上市项目土地出让金的首付比例和分期付款次数。出让金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首付可按30%左右比例支付;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首付可按40%比例支付;5000万元以下的,首付仍按不低于50%的比例支付。 出让金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可分三次支付。
加大房地产信贷有效投放。积极探索开展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业务,推行房地产信贷产品创新和担保方式创新。保持并相应扩大房地产贷款规模,重点支持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开发企业的发展。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相对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加快办理速度。
加大个人购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普通住房贷款力度,积极拓展住房信贷业务,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简化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房住房的及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比降至20%;子女购买住房时,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
减轻开发企业税收负担。贯彻企业所得税新税制;按规定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营业税;对于以往出让毛地,因拆迁等特殊原因尚未实际交地的,适当放宽契税缴纳期限,以国土部门实际交付土地的时间作为契税纳税时间。
放宽房地产市场价格管理。取消商品房“一套一价”管理方式,实行商品房市场调节价(政策性住房除外)。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遏制开发企业非理性价格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涉房收费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收费环境的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收费优惠政策;对涉房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相关收费主体单位必须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行业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违规向开发企业征收用户开户费用。市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项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对违反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立即退还违规款项,并依法严肃查处。(余宽平) (来源:人民网-地方频道)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