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蒋丽裟通讯员天法宣) 20名外乡乘客刚到广州火车东站就遇到拉客仔,乘上了“野鸡车”,在被强迫买了两次车票后又被赶下车。近日,天河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2日23时许,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向刚下火车到达广州火车东站的被害人王先生等20多个乘客出售到东莞、深圳的车票,后吴某等乘客被带上由谢某控制的大客车。
大客车在行驶中,谢某与几名同案人通过威胁、殴打,强迫乘客又买了一次车票,其中被害人王先生因不肯交钱,被谢某等人打伤。谢某等人收到钱后即将乘客驱赶下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乘客被抢劫金额不大,但被害人数众多,遂判决被告谢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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