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武新 通讯员 万丽丽)在结婚11年后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的,夫妻感情随之破裂。昨天,市一中院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要求妻子离婚时赔偿丈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据了解,案件的当事人佟秀梅与李元于1990年相识,1991年1月登记结婚。
审理此案的法官在谈到此案时指出,现行《婚姻法》仅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情形下,无过错的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本案系婚前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但是,佟秀梅的隐瞒行为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李元的人格尊严,因此应当直接适用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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