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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问题解释引争议 被指男人生育权再遭剥夺

来源:青年周末
2010年11月25日10:37
2010年10月10日,青岛婚姻登记处出现了“十全十美”结婚登记高峰,但愿生儿育女无烦恼 ◎供图/何海儿(CFP)

  《〈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征来争议

  生儿育女 能否婚前定个约?

  网友质疑:男人生育权再次“被剥夺”

  专家解释:妻子不生育丈夫可离婚很公平

  法官点评:女人做人流需男人签字不合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日前,最高法院公布《〈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在已颁布的14个条款中,其中第十条因涉嫌“剥夺”所谓丈夫的“生育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

  该条解释称:“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据悉,此次的司法解释中有两条与夫妻之间的生育权相关:其一是丈夫无权强求妻子为其生育;其二,拒做亲子鉴定可直接推论为默认。

  应该说,这两项司法解释对近年来社会上颇为常见的妻子擅做流产手术,丈夫强行干预引发的纠纷;以及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死活”不配合导致的争议,给出了“一锤定音”的答案。

  然而,《解释三》到底是不是法律条文?近来不少人对其法律效应产生了疑义。据有关专家出来说明,在征求意见并做相应修改后,正式实施的《解释三》,才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司法解释,适用于各地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2月15日前,凡对《解释三》条款有异议的,都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法律不支持丈夫“生育权”?

  日前,最高院发布公告,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解释:第十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此条款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丈夫因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该条解释一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因为在此之前,所谓的丈夫“生育权”就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由于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因此人民法院在面对越来越多的此类诉讼请求时,在认定丈夫是否被妻子侵权时,很是为难。

  张新宝教授认为:这条新规定其实是很人性化的,目的旨在保护妇女权益。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而不是一台生育机器。另一方面,新规又称,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

  张教授进一步分析道:“我不认为这个条款剥夺所谓丈夫的‘生育权’,因为虽然法院没有支持丈夫向妻子的侵权赔偿请求,但法律也赋予了丈夫可以选择离婚的自由;这条规定既和计划生育法接轨,同时也应当视为是对丈夫‘生育权’要求的一种补偿。”

  《婚姻法》出台被指“蜗牛”

  11月6日至7日,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

  此次大会的议题包括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的主旨报告、婚姻家庭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保护研究、家庭暴力防治法研究等。与会专家学者还就家庭暴力防治法专题、人身权保护专题和财产权保护专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与会专家告诉记者,最高院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这位专家说:“相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永远是滞后的,需要不停地修正。具体到《婚姻法》,最高院先后出台《解释一》及《解释二》,现在又打算出台《解释三》,正是为了与时俱进,修正当中与社会不适合的相关条文法律规定,以适应最新的社会变化。”

  她对记者说:在中国的民商法立法史上,有两个“之最”:中国颁布最快的一部法律是《海商法》,因为人大代表们对海商法的相关条款是门外汉,不太明白。中国颁布最慢的一部法律是《婚姻法》,因为婚姻与每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大家都有话要说;必须慎重。

  此次的司法解释三从酝酿到成型,已然经过了将近三年的时间,学者、法官、律师都等待得太久太久。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事情,同样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各界期盼司法解释三尽快出台,以起到缓解社会矛盾,止纷定争的作用。

  婚姻法和计生法“打架”?

  记者跟踪调查显示,《解释三》出台三天,网上已一片哗然。很多网友惊叹: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分明有些“变态”的处理意见,相对于男性来讲很不公平。一位网名叫小山的网友跟帖道:“国家这样干,没办法的事。很多女性教育、品德观都出现了问题,而现在法律又把所有问题推给男性……”

  据悉,此次质疑之声体现最强的是所谓男人的“生育权”无“法”保障。因为在“财产权”上,关于婚前以一方名字登记购买的房产,和婚后父母为夫妻单方名字买下的房产,都已被视做馈赠不再被当做夫妻共同资产被“无偿瓜分”;这实际上意味着针对男性财产权的一种保护。

  同时,此次司法解释还特别强调了丈夫赠予第三者的分手费或称补偿费,如果妻子有异议并提出追讨,一旦向法院提起诉求,法院还应该予以支持……这一切皆表明男方的财产权和夫妻的共有财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

  那么,到底现行法律中有没有所谓男性“生育权”一项呢?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萧博士称:“我国法律中本来就没有生育权这一专有名词,但是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生育的权利。”

  北京刘笑宇律师也认为,根据生育的特点来看,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男方为生育付出的时间是很短暂的,女方却要为此怀胎10月;可以说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当然男方确实觉得受不了,法律也给了选择,即可以以此为由离婚。

  据悉,丈夫“生育权”之说来自于8年前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年实施的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第17条“生育调节”一章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有人据此解读新法规为:“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与否的权利。”

  因此,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女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助。

  正是这一条,后来被许多媒体演化成法律首次承认“男人有了生育权”。

  丈夫签字流产

  医院加道“保险”?

  很快,司法实践中就发生了大量的案例——医疗机构因无法判定来做流产手术的女子,是其夫同意的还是私下擅做的;被盛怒的丈夫以侵害了所谓的生育权为由告上法庭。一时间,医疗单位人人自危,不得已间,有人想出了流产手术须经男方签字才可进行的招数。

  据悉,按照以往的医院惯例,一般只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重大手术,才需病人家属签字;人流手术,一般是不在签字之列的。从2002年开始,即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一些计划生育机构和医疗单位,为了规避所谓“生育权”纠纷,纷纷修改人流手术的签字程序——人流手术须经男方签字后方可实施。

  不少医院要求流产手术的前提是丈夫签字,否则他们不会给任何妻子堕胎。如果遇到丈夫因故不能赶到医院签字,医院便要求对方以授权或委托书的方式进行“签字”。

  在采访北京某著名妇产医院时,医政处的一名负责人很无奈地告诉本报记者:“为了避免丈夫遇上妻子做人工流产未与自己商量,以‘侵犯自己生育权’为由追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我们想出了这种无奈之举,实属不得已才为之。

  “此前医院已经遭遇了几起被狂怒的剥夺了‘父权’的丈夫,‘迁怒’于医院而告上法庭索取赔偿的事情。之后,我们便推出了做流产手术先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

  据悉,医院普遍认为,有丈夫签字,就等于给医院加了道“保险”。医院认为这是男性“生育权”被立法后,自己不得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因为按新法规,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生育或采取欺骗手段如婚前隐瞒不育病史、私自堕胎等,男方有权得到司法救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否真的明确了男性的生育权?女方不愿生孩子私自堕胎男方真能得到司法救助吗?流产手术须经男方签字才可进行是否有法可依?记者从方方面面得到了不同的回答。

  法律无法救济男子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2002年9月开始实施,至今已整整8年。从其出台之日起,“男人有了生育权”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有报道称,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如果妻子私自堕胎,丈夫可得到法律的支持。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呢?记者前去采访时,一起类似的官司刚刚在西城区法院便民法庭结案:妻子不想生孩子,丈夫就告到法院。其结果是只能要求离婚。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尤女士结婚已近6年,一直没有孩子。据张先生介绍,他在家中是独生子,父母想抱孙子心切,但妻子坚决不同意要孩子。现在,他和妻子已分居1年,既然谁也说服不了谁,只能分手。尤女士则辩解说,她现在没有工作,双方父母身体都不好,如果生了孩子,在人力、物力方面都难以解决,孩子只能跟着受苦。但是,虽然不想要孩子,尤女士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官虽然也觉得两人因为这个原因就离婚,未免可惜,可两人谁也不让谁;但丈夫坚持离婚又很决绝,这又让法官感到很为难。

  无独有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不久,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这位老人的妻子怕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其后,四川一误将他人之子视为己出且抚养了6年的丈夫,向“红杏出墙”的妻子讨要“生育权”损失的赔偿。成都打工男青年怒告其妻私自流产,要为为人之父之希望化为泡影追讨说法……

  记者注意到,不管法院怎样向这些讨要生育权的丈夫进行“救济”,讨回真正意义上“生育权”的男子还是没有的。他们最多从妻子那里得到经济补偿(此次司法解释还不支持丈夫向妻子索要的侵权赔偿请求了);要么就只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无法请求法律强行支持他们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生育权——要求妻子为其生育。

  媒体宣传导致认识误区

  许琳庭长是丰台法院的一名法官。她告诉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前来办理离婚案件的夫妻中,每一百对中就有几对是因为女方私自堕胎,导致夫妻双方反目、感情破裂的,这足以表明这个问题不能小视。

  许庭长认为,之所以出现越来越多的所谓男人要求生育权的案件,甚至连按理说与此没有任何关系的医疗机构,也不得不采取流产手术丈夫签字的做法来试图规避医疗纠纷,与人们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宣传和认识有关。

  她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本来是一部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行使管理权,以及确定公民在生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基本法;但它出台后,却被一些专家和媒体解释引申成“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生育权。也就是说,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享有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事实上它根本不是用来调整民事主体的一部法律。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确因女方私自做流产或引产,导致双方反目、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官只能依照《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认定女方有过错,准予离婚。

  假使丈夫单因向妻子要求生育权起诉到法院,许庭长坦言,由于目前该法没有《实施细则》,也没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因此法院对侵犯生育权的事实认定和救济都很困难。换句话说,目前法院只能驳回他的诉求。因为生育是男女双方合意的共同性行为产生的结果,双方互有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法律无法强制的;在这一点上法律确实不是万能的。

  当然,她认为,在目前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与他人怀孕生育子女而又对丈夫隐瞒的,应认定构成生育权的侵害,法院应判决女方适当赔偿男方抚养“子女”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精神方面的抚慰。

  医院私定签字规矩实属违法

  谈到医院私自定下“人流手术、丈夫签字”的规矩,许琳庭长认为此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对妇女生育权利的侵犯,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里已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自己意愿决定不生育的自由”;妻子可以无需对方签字,就有中止妊娠的自由;如硬要签字才给做手术,医院就构成了侵权。虽然可能会由此减少一些医院与丈夫的纠纷,但也不应在违法的前提下去维护自己的部门利益。

  北京吴维丁律师认为,医疗机构出台这一人流手术的新规定,是为应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男性生育权而登场的;肯定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确有不少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与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的。

  首先的一个问题就是,医疗机构应不应该负“侵犯生育权”的责任问题。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如果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或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则不应承担另外的侵权责任,否则将有可能导致违背医疗宗旨结果的出现。

  这是因为医疗机构作为特殊的服务机构,对病人的生理健康(有时包括部分心理健康)提供医疗服务,它满足顾客自身的合法医疗需求,保障顾客的权利和利益,这是其宗旨所在,如果要求它考虑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而拒绝医疗顾客的医疗需求,这是违背它的宗旨的。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医疗机构采取现实的态度来自我保护,要求男方签字的做法是完全可以让人理解,且也是允许存在的,但是这种规定却不宜变成刚性规定,只应是一种双方合意人流的备案性质。

  即使没有男方的签字,医疗机构也不能拒绝提供人流手术的服务,但是女方如果与男方曾有生育的合意,那么其私自堕胎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男方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立法空白

  引发尴尬局面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所张翼研究员认为,有关男人的“生育权”问题的争论,反映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很不完备,它留有很大的空间。比如说第十七条的说法——“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等,就没有说明符合哪种条件的公民才能够享有生育权。

  很显然,所有男性和所有女性不分年龄不分性别都有生育权,只要你有能力,你就可以享受你的生育权。只要你“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你就可以生育。但第三句却将规范的对象转移到结婚的夫妇身上,让他们在计划生育中共同承担责任。

  在这里,那些未婚的人显然是有生育权的——这就预示着非婚生育也是合法的。如果这些未婚者甘愿在某个时段放弃自己的生育权,或者选择为《妇女权益保护法》所说的妇女具有不生育的自由,那也完全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既然男性有生育权,女性也有生育权,那么,为防止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单独享有生育权或不生育权(主要是女性的不生育权),避免诉讼压力,医院要求丈夫在流产手术上的签字,就应该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于是就出现下面这样的问题:

  对于某些未婚的女性来说,女性是否也需要征得男性的同意才可以流产?如果该男性不同意该怎么办?如果将引产手术做了,这是否侵犯该男性的生育权?

  如果医院不愿意卷入诉讼事件,非要流产者出具结婚证或没有结婚的证明,那么,这会给很多非婚怀孕的人制造很多手续上的麻烦。

  对于那些已婚但却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了性关系而意外怀孕的女性来说,医院需要的丈夫签字就更让她们为难。

  如果已婚的丈夫为保护自己的生育权,一直不去医院为自己的妻子签字,让胎儿一天天在妻子的腹中长大,那么,女性在后来的流产手术上会增加更多的危险。这就是说,如果生育权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共同决定,那么,丈夫不同意,妻子就得怀孕,一直等到丈夫同意签字为止。妻子如果非要做引产手术,就得非违法不可。妻子要做守法的模范公民,就只好违背自己的不生育权而听任不签字的丈夫的摆布。

  丁克家庭蕴涵生育权纠纷

  记者调查发现,统计数字显示:北京市育龄男女,约有10%选择不要孩子;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的丁克家庭。面对这些数字,我们很容易想到:当有一天选择不要孩子的一方,面对“我要孩子”的另一方;当有一天丁克家庭中的一方,突然主张繁衍后代的权利之时,有多少场生育权的战争即将上演。

  此次《解释三》公布之后,虽然争议很大,但反对之声也并非一边倒。很多此前曾因为给女方做了人流手术,而牵连到所谓侵害丈夫“生育权”被无奈的丈夫“迁怒”告上法庭的医疗机构表示轻松了很多。

  记者暗访显示,几年来一直流行在各妇幼保健院、计生中心等医疗机构的妊娠中止术须经丈夫签字才能行使的做法,已经悄然无声地终结。本来当初出台这一签字措施,就意在可巧妙地规避开夫妻之间的生育权纠纷。因为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确实出现了不少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与医疗机构“纠缠”不休的,使本来与此纠纷丝毫无关的医院也被卷入其中疲于应付。

  此次司法解释的明确表态,则意味着不但说医疗机构,就是擅自做妊娠中止术的妻子,丈夫也无法告她侵权。

  那么到底有没有什么方法,能够尽量规避这类的生育权纠纷哪?吴维丁律师认为,如果双方预先有约定(这种约定应当是书面形式):不生孩子,那么在想法出现改变的时候,男女双方可以合意更改;如果无法重新协商一致,那么基于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法律应该支持不生孩子的一方。

  对于没有预先约定生育权内容的双方,一般应当视为同意生育;如果出现了分歧,则应给予希望生育方相应的权利救济。

  吴维丁律师认为,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会带来法律后果的不可预见性,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法律运行成本增大了;另外,不同地域、时间的判决可能会产生法律实施不统一的后果。基于这些考虑,她认为法律机关此时必须直面冲突,不应逃避。

  她个人认为,由于夫妻间特殊的人身关系,使得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救济与一般的侵权救济肯定也有所不同。她认为生育权的救济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⑴重新达成享有生育权的协议。法庭可以就生育权享有问题,在原被告中居间调解,力求达成协议。因为侵害生育权与侵害其他人身权利的救济目的相同,都是使受损失的利益得到补偿和矫正。生育权的受侵害方若能与侵害方就生育权的享有重新达成协议,这对侵权者的损失弥补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⑵离婚。如果夫妻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确已无法弥合的,或者双方为生育权的享有达不成协议,应当准其离婚。在立法上,应将此种情形作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同样,在夫妻关系中,采用非配偶的精子或卵子实现生育权的都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如果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作为婚姻关系破裂的一种情形。

  ⑶损害赔偿对于配偶间的侵害生育权行为,当双方不能为生育权的享有达成协议,准予离婚后,受害方还可提出侵权损害赔偿,适用一般的侵权行为救济方法。

  虽然有上述种种所谓“救济”方法,但是专家仍坚持认为,生育权反映的是夫妻关系双方的权利,妻子不生,有“生育自由”保护;丈夫要生,也以“生育权”示威。遂丈夫所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所愿,则侵丈夫权。也就是说,行使男人生育权时,也不能侵犯女人的不生育权,这是法律无法解决的。

  因此,专家提出,其实,解决生育权还是应通过夫妻双方协商调解,任何一方都不能独断专行。在婚前可做个约定,妻子和丈夫有什么特别要求,包括生育问题,完全可以写入“婚前协议”,夫妻之间就能够心平气和地解决难题,避免了不必要的冲突和危机。

  法律之手该伸进公民私密空间多少?

  张翼研究员分析,就现有人类历史而言,生育过程与性过程具有密切的联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由男性或女性单独完成(有关克隆技术是另外的问题)。所以,男性的生育权与女性的生育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当我们说男性有生育权的时候,实际上无法离开女性而单独讨论问题。因此,如果离开女性而强调男性的生育权,实际会暗含对女性的某种程度的伤害。

  正因为这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说“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不强调男女两性中的任何一方。这正如男女两性都具有性权利一样,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天赋人权”,每个人都可以享有,但却不能以自己的权利去妨碍对方的权利,你的权利的享有需要以保护对方的权利为前提,所以,你想顺利得到生育权或者不生育权,你就得与对方进行合法的交换并努力争取对方的支持或忍让。

  如果你在与这个异性的“非要实现他(她)的生育权或不生育权”的争执中实现不了自己的意图,你就只好解除既有的关系而与另外一个异性重新建立新的契约。因此,“公民生育权”的法律规范性特征,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操作性。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可能是双方争执到矛盾不可调解时期的最终解决方案。

  如果矛盾的最终解决依赖于解除既有的同居关系或婚姻关系,那么,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就可以转移到另外一个相关问题上:国家那只法律的手,要在公民的私密生活中伸进多少才合适?比如说,我们要不要制定性保护法以维护性权利?显然我们的社会还无法解决这其中许多复杂的问题。生育权也一样,它已经部分地涉及到了个人生活的“私域”和家庭生活的“家庭域”。

  妇女也不能

  滥用生育权

  几年前,北京某报刊载了一则报道,说的是一名7个月大的非婚生女婴,由于父亲不愿承担任何的抚养义务,所以其单身母亲向某热线的法律工作者及其志愿者求助,要求他们代自己向孩子的父亲讨个说法。

  据悉,这个非婚生女婴的母亲35岁,父亲只有23岁;她的母亲在她怀孕期间一直住在楼道里,小女孩是在早产的情况下出生的,生下来时体重不足3斤。大夫诊断说,孩子患有先天性佝偻病,需要得到及时救治。

  应该说小女孩一出生就面临着一个残缺的家庭;甚至准确地说,她还在娘胎里时,就受到了不人道的待遇——母亲怀孕期间,竟然一直睡在楼道里,致使孩子早产生下来不足3斤。

  记者调查发现,生活中类似这个女孩的母亲一类的,为逼婚而生下孩子的情形不在少数。

  按照现行法律,妇女确实享有生育自由;但是,孩子的母亲35岁,而父亲只有23岁,如果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在根本不具备成婚的条件下,原本不应生下这个孩子。但女方决定保留这个孩子,甚至不惜以带孕之身睡在男方家的楼道里,使孩子还未出生,从某种角度就成了成人感情之战中的“砝码”。

  著名的青少年维权专家、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宗春山说,我真心地奉劝那些为人之母的人,要是你真爱自己的孩子,就放弃拿孩子做“赌注”、当“砝码”;否则是两败俱伤没有“赢家”的。因为不管哪一方胜了,最终的牺牲品也会是孩子,孩子是“输不起”的。

  我的“被生育权”

  谁来保障?

  李徽(化名)是广西财政系统的一名处长;一年多前,他在历经弥久的“婚姻突围战”之煎熬后,终于走出婚姻的“围城”。其实,他和妻子小雪从相识到分手,不过4、5 年时间;但是他觉得这场磨难带给自己的心灵重创却是永无修复之日。裂痕的起因就是孩子。

  第一次婚姻失败

  小雪是他的第二任妻子。他在和她结合之前,有过一次婚姻,生有一对女儿,双胞胎中的一个是脑瘫儿。

  或许正如常人所说,男人其实比女人更脆弱、女人比男人更韧性。的确,当女儿在半岁到一岁间终于从疑似到确认是重度脑瘫儿后,李徽的精神就垮了。

  这个病的病因探秘至今未果,李徽不知道是自己还是妻子身上的什么器官出现了问题,才会生出如此残疾的孩子;他也弄不懂是不是谁的遗传基因发生了变异,才会结出这样的“果实”。从沮丧到抱怨,从疑虑到自卑,从拒绝到放弃,最终李徽和妻子选择了分手。

  孩子一人判给一个,那个脑瘫女儿被划分到了他的名下。当初他是从安徽老区走出来的农民子弟。脑瘫女儿判给他抚养后,做公务员的他,只能把孩子的爷爷奶奶从老家接到南宁,替他代养。因为李徽的英语和业务水平极佳,离婚后不久,他就被财政厅公派到美国留学。几年后他再回到国内,很快就提拔到正处级。广西北部湾开发后,加之东盟各国的贸易往来频增,懂外语而有专业特长的他,很快就成为副厅级的后备考察干部。就在此时前后,他和小雪的婚姻问题也提上日程。

  第二任妻子的“保证”

  他和她相识是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最为打动李徽之心的,是她当时对待自己和前妻生的那个脑瘫女儿,她对她嘘寒问暖,甚至不惜丢下手中的生意而亲自照顾这个残疾儿。

  有过一次不成功的婚姻,特别是生下这么一个残疾儿后,李徽一直对婚姻和生育充满恐惧感。一方面是怕再生下一个有残障的孩子;另一方面,就是他的名下已经有了一个女儿,按照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他作为一个正在上升阶段的公务员,是无论如何不能再要一个孩子的。他和小雪同居一年,不肯吐口提婚姻之事,直到小雪向他表明了自己的心迹。

  小雪说:“我知道你在顾虑什么!你不用担心,虽然我没有自己的孩子,但我会好好待宝宝的(脑瘫女儿的昵称)。我答应你要把她视如己出,虽然我们没有自己的爱情结晶很遗憾,但为了你的前程我愿意付出……”

  一个女人把话都说到这个地步,李徽还能说什么呐?他们很快注册登记成为了正式夫妻。然而婚后不到一年,他们就为孩子的问题产生了原则性的分歧,起因是小雪在不要孩子的问题上毁约食言了。

  声称一直采取避孕措施的小雪有一天告诉丈夫,自己怀孕了。她都40岁了,不想失去这个做亲生母亲的机会,因此不管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她都要这个孩子。

  李徽一听就急了,他发现自己落入了这个女人的圈套。“当初明明承诺不再要自己的孩子,只一心带好宝宝,怎么一结婚,人就变了呢?如果你强行生下,我们是没有计划生育指标的。你不知道这对于我这样的国家干部意味着什么吗?”

  “这个你不用担心,我早就想好退路了。我们可以假装离婚,然后由我一个人承担责任;反正我是个体户,政策奈何不了我。大不了罚上几万元钱,我认了……”望着决绝的妻子,李徽心凉到了极点。不是他不想要个孩子,特别是自己还没有儿子。只是女人的这种做法,让他体会到人世间没有什么还可以信任。

  面对妻子“讹”来的儿子

  几个月一晃就过去了,妻子产下了一个男孩,小名叫狗子。原来是那样怨恨妻子的李徽,这时陷入了精神分裂的边缘。一方面从理性上他不能接受这个被妻子“讹”来的孩子;另一方面,从感情上他又实在是割舍不了这个传宗接代的儿子。

  他这时已经和妻子分居搬出去了,想看一眼儿子,就得先看妻子的脸色;他始料未及的是,儿子此时已经成了妻子制裁自己的“杀手锏”。

  她理直气壮地朝他要抚养费,她抱着孩子去丈夫单位哭要房子,她四处控诉他抛妻弃子,她放言给他的朋友揭露他如何想往上爬……

  很快他就明白自己的正处级算是做到头了,身旁一个个人都提上去了,只有自己还原地不动。经历了这一切,他痛下决心无论如何要把婚离掉。只是在办手续的过程中,他自始至终有一点总想不明白:难道这所谓的“生育权”是女人独有的吗?难道这生杀留舍全由女人掌控吗?女人想生就生,想不生就不生。难道男人只是一个生育工具吗?女人不想要,她擅自打掉你也奈何不了她——法律竟然认为丈夫还无权告她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可是要是她想生下吧?哪么其动机就是“讹诈”认谁还拿她没辙。他觉得法律如此考量评判“生育权”,对男人很不公平。

  他希望哪么法律把生育自由权赋予女人,但如果一个女人擅自做主打掉胎儿或者违规生下孩子,法律都应该立法给予男人相应的“侵权”补偿——丈夫总该有精神损失吧?否则这也意味着是一种纵容。

(责任编辑:曾安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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