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人每月平均加班70小时,27个月加班1890小时,却没拿到应得的加班费。果断拿起法律武器,武汉16位大巴司机通过1年的努力和等待,艰难追回27个月的加班费——共33.5万元。昨日,16位司机在律师事务所拿到了用工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加班费。
新闻事件
不堪免费加班
2005年6月,郑洪权(化名)等20多名司机,同武汉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协议,担任武汉某交通部门的客运大巴车司机。大巴司机的工作很辛苦,每次轮早班时,由于凌晨5点就要出车,凌晨4点钟,郑洪权就得起床赶去上班。但是客运班次的安排连轴转,有时候得连续工作到次日上午7点钟,郑洪权才能下班回家。
往往连续工作十多个小时后,才能在家休息一天,然后再连续工作十多个小时。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每天正常工作8小时计算,郑洪权和他的工友,每个月少则加班50个小时,最多的加班了130个小时。但用工单位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他们的工资——平均每个月2000元左右。
对于这样的工作强度和劳动报酬,不少司机都产生不满情绪。先后有两位工友,向用工单位提出加薪或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结果不久以后,却被用工单位辞退了。在这样的压力下,郑洪权和他的20多位工友一直默默忍受了两年多。
2007年10月,实在忍无可忍,以郑洪权为首的22位工友,集体向用工单位提出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要求,但遭到拒绝。
艰辛维权路
同用工单位交涉了一个多月,仍没有结果。郑洪权和他的工友果断决定,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证据最重要。有一定法律意识的郑洪权告诉工友们,一定要把自己加班的证据收集好。作为大巴司机,每天的“运行单”记载着出车和收班的时间。因此,“运行单”成为加班的最有力证据。
2007年11月,郑洪权及其工友联合委托律师,向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后,因用工单位提出管辖异议,省仲裁委于2007年12月12日将仲裁申请移送到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无数次的调解,仍然没有结果。这期间,用工单位想尽办法“讨价还价”——每月加班时间从70个小时“讨价”到40个小时、30个小时……
今年4月15日,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认定郑洪权等加班事实成立。
终于等到了一个“说法”,但让郑洪权等不能接受的是,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60日为由,只裁决用人单位支付60日的加班工资。“我们有27个月都在加班,平均每个人加班了1890个小时,怎么能只支付2个月的加班费就行了呢?!”郑洪权及其工友完全不服。于是,他们于今年4月又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
终于争到权利
维权路艰辛曲折。在这一年时间里,郑洪权必须得照常工作养家糊口,同时还得全力以赴追讨加班费。他往往在连续开车十多个小时后,顾不得睡觉,又辗转在律师事务所、法院、用工单位之间。他已记不得受了多少次白眼,经受多少次失望。
这期间,有几位工友因为证据收集、信心不足等原因,退出了维权队伍。还有少数维权司机的家人,怕遭到用工单位打击报复,丢掉饭碗,也劝说:“算了,现在工作不好找,何必那么较真。”但是郑洪权等16位司机仍然坚持维权到底。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多轮艰苦谈判,用工单位终于承认了郑洪权等16人三年来超时加班的事实,并达成一次性补发加班工资33.5万元的调解协议。
昨日,郑洪权等16名司机,高高兴兴前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代领的加班费。16人中,最多的领到了2万多元,最少的也领到了1.4万多元。
有话大家说
不能为了加班费丢工作
黄晨晨(建筑公司职员,从业8年):我太佩服郑洪权他们了!居然能争回30多万元加班费。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遇到不守法的用人单位,连基本工资都会被无故拖欠,加班费就更没有指望了。我现在所在的公司就经常让员工超时加班,有时候一个月最多只能休息1天,平常晚上也经常加班到9点以后。如果要较真,我们平均每人应该已被拖欠了数千元以上的加班费了。但是现在工作不好找,大家都敢怒不敢言。我想,如果我也像郑洪权一样,号召大家集体追讨加班费,结果只有两个:一是没有一个同事响应;二是,马上被炒鱿鱼。为了几个加班费就把饭碗给丢了,太不划算。如果我要维权,只会选择在离职以后。
“磨洋工”不能算加班
李琦(外贸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从业12年):我很支持郑洪权等人的维权行为。如果员工加班,企业就应该支付加班费。不过有一点我也要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谈一下。如果员工在一天的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内,因个人原因不能完成正常的工作量而加班,这就属于员工自愿加班。自愿加班不受用人单位认可,所以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不过我建议,在“正常工作量”如何才合理这个问题上,各个行业应该有相关的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员工“磨洋工”,同时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
加班费维权有三难
吴胜利(本案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历来劳动保障维权案例中,加班费的维权是比较困难的,劳动者往往都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这主要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1.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设计过于繁琐,正常程序是一裁两审。即发生争议后,如果双方自己协商不成而走法律程序,首先就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起诉后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这个过程俗称“一裁两审”。不过,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部分案件可以一裁终局,对这部分案件来说程序有所简化,但是总的来说,劳动争议案件程序设计仍过于繁琐,维权程序复杂、周期长、成本高,成为一些劳动者放弃维权的重要原因。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太短,劳动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可能有意或无意错过申请时间。《劳动法》规定申请时间为60天,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延长到1年,仍然过短。同时,许多办案者把申请仲裁的时效理解为权利保护的时效,这一错误的把握,导致审理案件时,只保护劳动者时效内(60天或1年)的权利,严重制约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其实,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是提起仲裁申请、即启动仲裁程序的时效,而不是权利保护的时效。
3.就追索加班工资这类案件而言,考勤表、值班安排等能够证明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往往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很难收集证据。
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加班费
李继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于是,不少用人单位以实施“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员工的加班费。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物流、客运、商业、酒店餐饮业等。所谓“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是指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岗位。
但是,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有一个前提——必须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才能以“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员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必须要向员工公示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文件。只口头告知便不发加班费是违法的,劳动者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链接: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统计,今年以来,全省已接到1万多个仲裁申请,其中涉及加班费的争议数占比10%以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关注自己的加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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