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天津11月6日消息(记者郑凯石峤)昨天,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今后,国家机关任命领导干部,必须先过法律考试关;全市各中小学校也要聘请一名法制副校长。据介绍,《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今后,天津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法律宣传教育责任人。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总数的95%以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管理人员总数的90%以上。各单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
国家机关任命领导先过法律关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律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法制实践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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