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城区四面环山,在这里修建街道是一件艰难的事。城内北京路宽敞平整、质量过硬,路旁高楼林立、人气很旺,堪与该市标志性的主干道人民路相媲美,被市民称为“第二条人民路”。然而,少有市民知道,市政府至今拖欠这条路的施工方几千万元工程款,致使农民工近千万元工资兑现不了。
市财政局无故压低造价 新运公司只得忍气吞声 上世纪90年代,十堰市政府决定,在与人民路平行的位置修建北京路,使城区向东扩展1公里。经原市计划委员会立项,北京路项目全长8.7公里,工程建设分二期,一期工程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于1997年5月动工,1998年末,因筹资不到位等原因而停工。
二期工程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称土地公司)负责组织实施,2000年,市政府委托土地公司以融资招商为条件,向社会邀标。8月至11月,土地公司分别与中铁一局远程铁路工程公司(后为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新运公司)、香港豪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四处等单位进行多轮洽谈。经过比较各单位提出的条件,土地公司认为新运公司比较接近招商引资方案。于是,土地公司与新运公司签订《十堰市北京路工程施工合同》、《〈北京路建设合同〉补充合同》和《十堰市北京路建设融资合同》。
一期工程很少开山,留下一条断头路,当年修人民路时开山的废土也堆在现场。二期工程于2000年12月28日开工,新运公司对一期工程的路基进行测试,发现基本上不合格,新运公司该夯的要夯,该重新翻挖的需重新翻挖……工程量一再加大,尽管如此,为确保工程质量,新运公司没有含糊。2004年4月28日,北京路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北京路工程竣工后,经十堰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持,选定湖北大信天健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湖北永拓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北京路工程造价进行评审。2005年5月,评审认定工程决算造价为18272.76万元。
新运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明知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土地公司利用强势地位,无故压低工程造价,新运公司非常不情愿。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土地公司承诺,只要新运公司同意,保证3个月内付清工程款。当时正值年关,农民工等着工资回家过年,新运公司只得忍气吞声,无力改变工程造价被压低的局面。
市政府收回土地处置权 土地公司无力兑现承诺 2001年2月8日,土地公司向新运公司出具《承诺书》,称“你公司承建北京路工程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期到位,欠款部分我公司将用北京路沿线200亩的土地按每亩2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你公司,作为抵扣工程欠款。位置由你公司选择,土地使用证由我公司办理。”
但是,北京路项目的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到位,新运公司多次致函土地总公司,要求兑现承诺。作为北京路项目建设法人,土地公司也是有苦难言。
十堰市政府一再表示,没有委托市土地公司对北京路两侧土地进行处置与开发。事实并非如此。1999年1月,市政府在《关于城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在原十堰市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的基础上组建十堰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城区建设用地统一开发工作。2001年8月,市政府下发十政函200126号文称:“我市将北京路道路两旁各200米范围内的土地,委托道路建设项目业主市土地开发总公司统一开发,并用道路两旁土地开发出让变现的收入偿还道路贷款本息。”
眼看北京路渐见雏形,未来土地收益可观,2003年下半年,市政府将北京路两侧土地的处置工作交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
有关负责人无奈地说,北京路两侧土地的处置权被市政府收回,致使土地公司根本无力兑现对新运公司许下的土地出让承诺。
审计结论竟为“倒欠” 政府为赖账“巧”打牌 2006年2月,针对北京路工程,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对土地公司和项目评审结论进行审计。审计认定:土地公司应付给新运公司工程款17536万元,实际支付17880万元,已多付新运公司344万元。
新运公司倒欠土地公司344万元!这样的审计结论让新运公司难以接受,更让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哭笑不得。当记者要求其出示审计报告时,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负责人朱体成说,审计报告是密件,不能给记者看,可以考虑在电脑里将此密件改动后请示市领导,领导同意后才能给记者。但就连改动后的文本,审计中心最终都没有提供。
《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然而,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审计部门没有就这份审计报告向土地公司、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工程造价评审机构、新运公司征求过意见,更谈不上见过这份神秘的审计报告。
知情人透露,审计是十堰市政府为拖欠工程款打出的一张牌,为赖账找个冠冕堂皇的理由,纯粹是搞逻辑推理和形象思维,见不得阳光。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认定的工程款数额变来变去,其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额是怎么算出来的,从来没有公开过。
施工方诉诸法院为维权 省高院调解未成终判决 2006年8月31日,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向土地公司发出通知,责成土地公司停止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尤其是新运公司的工程款必须在审计结束后依照审计结果进行清算。
这纸“中止付款通知”破灭了新运公司的最后一丝希望,新运公司愤然拿起法律武器,于2006年12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高院多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新运公司提交不同意调解的书面意见后,2008年10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鄂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新运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成立。省高院根据其委托鉴定单位所作的补充鉴定结论,工程造价为198366221.56元,扣除双方当事人2006年12月11日就有关付款情况签订的《对账单》中确认土地公司已向新运公司支付176067225元,则土地公司下欠新运公司工程款本金为22298996.56元。除应支付下欠的工程款本金外,土地公司还应向新运公司支付:未能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程进度款所产生的拖欠利息17561709.12元、拖欠的融资款本金和利息3236565.73元、工程配合费1210252.49元、预算外HEC试验费用696148.25元。因此,省高院判定土地公司还应支付给新运公司的款项之和共计45003672.15元。
北京路工程项目经理张兴文告诉记者,因为建设北京路工程,新运公司还欠湖北、陕西、四川、山东等省800多名农民工工资近1000万元,欠柴油、机械等材料供应商的货款1300万元,欠银行贷款2500万元,合计近4800万元。许多农民工到新运公司索要血汗钱,扬言如不还款,将采取极端行为,搞得张兴文连续4年不敢在家过年。新运公司呼吁十堰市政府讲诚信,尽快偿还工程款,以还清债务,让公司员工和农民工都可以过个好年。(记者程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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