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江苏省丰县发改委原副主任刘尊海因81次收受贿赂25万余元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丰县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尊海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尊海于1997年至2007年期间,在担任丰县套楼乡乡长、首羡镇党委书记、丰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申请省扶持资金、承包工程、人事安排等方面,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钱物25.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2003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刘尊海在担任丰县乡镇企业局局长期间,利用为企业争取省里的扶持资金这一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7次收受罗某等企业负责人送予的现金15.8万元;利用丰县乡镇企业局对全县14个镇的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考核之际先后57次收受各乡镇送予的现金和购物卡5.5万元;此外,还在为他人调动工作、低价出售丰县乡镇企业局车库等过程中收受贿赂1.3万元。刘尊海在担任丰县套楼乡乡长、首羡镇党委书记时,包工头王某等感谢他为承包工程提供便利等送来“感谢礼”3.1万元,他也来者不拒,一一笑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尊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秋苏高峰)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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