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11月8日电(记者张晓晶)济南市日前出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告诫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或者累计2次不按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将被实施行政告诫;被行政告诫3次,将调离工作岗位。
济南市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实施行政告诫: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政策规定的;实行首问负责制的机关不遵守首问负责工作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工作事项的;无正当理由,累计2次未按公开承诺时限,办结有关事项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漏办、误办累计2次及以上的;因工作作风懒散、纪律松弛造成工作失误或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执行公务语言不文明、行为粗暴、态度蛮横、作风武断,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行政效能投诉推诿、敷衍,不认真调查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工作推诿、搪塞、扯皮,有故意刁难行为的等。
济南市规定,只要行政机关和组织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市民都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受理机关收到投诉后,对需要调查核实的投诉问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受理机关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核实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年内被行政告诫1次的,取消本年度评优资格;1年内被行政告诫2次或历年累计2次的,通报批评;历年累计被行政告诫3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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