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主办,中国国际法学会、美国仲裁协会协办,国际律师协会、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学会、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支持举办的“国际商事仲裁北京论坛———《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制定五十周年纪念大会”在北仲国际会议厅隆重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国际法学会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应邀参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通过远程视频互联参与了本次会议。国际商会、国际律师协会及美国、日本、蒙古等国争议解决机构成员,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渭南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的嘉宾与部分大型国企、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国内外著名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校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共计一百余人,共聚北京,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制定50周年之际,回顾公约发展历程及其重要意义,研究五十年来公约在各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展望并分析争议解决领域的新趋势和新问题,以期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发展和进步。
1958年国际商事仲裁会议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召开,此次会议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此后50年间,公约短短的16条条款通过指导和促进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各国立法,尤其是国际仲裁立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目前公约缔约国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
北仲主任、法学专家江平表示,一国对外国的仲裁裁决的承认的态度和执行能力是塑造该国法治建设的国际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1987年参加了该公约,在享受《纽约公约》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公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世界各国国际商事仲裁践行者的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是包括北仲在内的各个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机构的使命,也是一直以国际商事仲裁先进理念指导自己实践的北仲召集此次会议的主旨所在,我们应当以实际行动来纪念《纽约公约》通过50周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王玧表示,近年来在仲裁的司法审查过程中有一些新的问题也亟待解决。
第一,是仲裁协议独立性与默示援引问题。比如,在合同原来主体消失后,原来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对它解体后的单个成员还有约束力?
第二,是“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这一概念涉及到仲裁裁决的国籍问题,即应依据仲裁机构还是仲裁地来确定仲裁裁决的国籍?
第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第(5)项中表述“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此处的“裁决所依据法律”是否包括裁决所依据的实体法?据此,中国的法院能否作为受诉法院撤销因错误地理解中国法律而作出的仲裁裁决?
第四,是缺员仲裁庭的问题。如果仲裁庭成员中有人没有参加评议、某阶段庭审或者最后没有签字,由此作出的裁决,它的公正性怎样?
第五,是仲裁协议当中约定一个前提条件,这个前提条件应当按照什么尺度进行审查?这个前提就是,约定了要事先经过友好协商,甚至约定了友好协商的时间期限为90天。
第六,由于送达问题导致的缺席仲裁,由于送达方式不妥或当事人故意回避等不同原因,导致一方没有机会抗辩和表达意见,这里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如何区别考虑?
第七、关于海事仲裁。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没有仲裁条款的提单后对第三方是否具有约束力?如保险方是否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