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中学生受人指使抢走3760条蜈蚣。昨悉,因两人未成年,(武汉)蔡甸区检察院不起诉他们。
刘某、叶某同为蔡甸区某中学学生,均不满18周岁。今年4月29日,曾某找到杨某,请其找郭某谈一下(郭某此前抬高蜈蚣收购价格)。
当日下午,杨某便邀了刘某、叶某,前往郭某租住地“商谈”。在此过程中,三人抢走郭某3760条蜈蚣。随后,杨将蜈蚣卖了2400元,而且一分钱都没给刘、叶两人。
经鉴定,被抢蜈蚣价值人民币3034元。案发后,被抢蜈蚣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郭某。
蔡甸区检察院查明:二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受他人邀约,犯罪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该院依法决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教育、挽救两在校学生。(万勤王灵聪夏远高)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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