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专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0日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处被告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介绍,今年33岁的刘冬辉是北京通州人,曾先后在蔡某(另案处理)控制的北京都诚易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金圣诚科贸有限公司、北京报捷文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做兼职会计。
2005年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她在明知这三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受蔡某的指使,以上述三家公司的名义先后从北京市门头沟区国税局、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75份,并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蔡某单独或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刘冬辉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5份为多家单位虚开,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209万余元,已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案发后,追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冬辉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冬辉是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判处刘冬辉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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