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定:煤矿矿长必须科班出身
本报讯 (记者刘彬)并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当煤矿的矿长了,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2009年底前,小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井下工作经历,并具有采矿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矿长副矿长须有相关学历
《意见》规定,严格矿长任职资格学历、经历审查。大中型煤矿新任命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处长,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从事井下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2009年底前,小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2年以上从事井下工作经历,并具有采矿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2年以上井下一线工作经验,达到初中以上文化水平。
矿工不经培训不得下井
目前,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煤矿工人违规操作。在一些煤矿尤其是小煤矿,井下作业的工人大多来自贫困地区,不经培训就下井作业,违章操作,冒险蛮干,很容易造成事故发生。针对此种情况,我省规定小煤矿井下工人严格规定培训时间,省属重点煤矿井下工人变招工为招生。通过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就业待遇等措施,加快培养矿建、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煤矿急需的专业人才,努力解决人才短缺问题。
工人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
《意见》规定,小煤矿招收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统一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井下工人进行上岗资格培训。从事过井下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未从事过井下工作的人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各省属重点煤矿变分散招工为统一招生,2010年后招收从事井下工作的工人,必须接受技工学校至少1年的集中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据悉,我省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将加大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督查力度,发现未按规定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上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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