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警民冲突的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引起舆论高度关注,从7月1日杨佳袭警案以来,先后有陕西府谷事件、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广东三江镇袭警事件、深圳袭警事件等。
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联结的直接体现,警民关系是当今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
必须认识到,警民冲突的实质是官民冲突。“警”与“民”的冲突,虽然以其自身的行为冲突为表征,但在一般社会民众的感受和认知上,警察是执政者的具体化,这个群体的作为体现的是一个政府的作为。实际中,调动警察处理矛盾纠纷的也都是各级政府。
解铃还需系铃人,化解逐渐升级的暴力冲突,各级政府还需积极把握主动权。所谓主动,并非以暴力方式严厉打击,也不是表面化理解问题,将冲突归结为某些个人的精神和心理疾患以及少数人的煽动和操纵。这样的主动,看似强力,实则是被动应付,将矛盾强行压制或延后,并没有真正解决矛盾。
主动化解冲突,可以划分为冲突后和冲突前两个时间段。不可否认,即使在成熟的法治国家,暴力冲突也在所难免。有冲突并非不能理解和接受,关键是冲突发生之后,政府不能靠埋、堵、压来解决问题,而是要及时公开信息,了解冲突原因,以平和、理性、非暴力的方式来处理,解决矛盾,让冲突群众心服口服。
冲突前的化解,一方面是积极回应各类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诉求渠道、有效的谈判协商机制,建立公开的对话平台和公平的矛盾协调机制。更重要的是,政府权力必须有所收束、权力必须在规范中运行,政府官员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政府必须回到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责任的轨道上来,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限制之内。(李琼) (来源: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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