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纪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在北京召开。10年来,这部法律对推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10年中,这部法律已经成为普及率、知晓率、使用率最高的涉农法律之一。
全国240多万名村委会干部基本做到了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大约85%的农村建立了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村干部定期报告工作、村干部离任审计等活动普遍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说,10年来,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周铁农说:“近年来,农村社会总体是和谐的,但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因土地征用、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干群关系等问题诱发的各种矛盾冲突较多。许多矛盾冲突都和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落实,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不落实,民主法治不落实有直接关系。”
经过10年的实践表明,我国村民自治的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选举中买卖、伪造选票等行为缺少具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中缺少保护村民自治权利的规定。近年来,涉及基层民主的上访、越级访之所以急剧增加,农民群众法定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渠道比较窄是个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周铁农说,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立法工作,并且要加强执法监督。
周铁农说:“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针对村委会组织法贯彻实施情况,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否依法行使权力,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机关要及时受理村民自治方面的权利救济请求,依法进行处理。要建立健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对村委会组织法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宗族势力干扰农村公共事务的行为。”
周铁农说,深入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关系到亿万农民的民心所向,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农村基层组织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纳入到202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之中,并将“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作为今后农村工作必须大力加强的六项制度建设之一,对进一步实施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周铁农说:“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要着重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和程序以及保障推动机制,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记者刘天思)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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