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专电 (记者周玮)根据国务院7月公布的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指出,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
对此,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除了提交申请书,演出经纪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资金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申请在内地设立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其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及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副处长李建伟说,这次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思路主要有五点:一是在立法精神上,进一步体现扩大开放的原则。在修改后的条例的框架内,进一步放宽演出市场准入条件,如民营演艺机构的设立、演出场所自行举办演出等有更加开放的规定。二是在操作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便民的原则。如对大家比较关心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演出项目的审批,巡回演出备案问题,作出更加合理的规定。三是在路径选择上,进一步改变以演出经纪机构为主要路径的发展思路,选择多元路径。四是在关注点上,在进一步完善演出内容审核的同时,更加注重要素市场的培育。五是在调整范围上,增加演员代理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批。
征求意见期截至11月30日。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