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罗任飞记者曾实)记者昨(13)日从省财政厅获悉,目前,我省已启动2008年度汶川地震重灾区恢复重建贷款享受财政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将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贷款实施贴息政策,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中安排。
贴息期限暂定为2008年5月12日至201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发放的恢复重建贷款,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
恢复重建贷款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重点企业和农林业恢复重建贷款,凡是我省企业、单位、项目的受灾地或恢复重建地在国家认定的10个极重灾区县(市)和29个重灾区县(市)范围内的,均可进行申报。
申报的具体程序是:省级企业、单位和省级部门的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地震灾区其余各类借款人的恢复重建贷款贴息,由借款人向恢复重建项目实施地的市、县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
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称,凡已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其他各类贴息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灾后重建恢复贷款贴息。对地震灾区房屋恢复重建,财政部门主要采取直接补助方式,不再安排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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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贷款可申报
(一)地震灾区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主要包括: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贷款;
(二)地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主要包括:国资委管理的中央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中央军工企事业单位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受灾严重地区的重点地方工商、旅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
(三)地震灾区农业、林业恢复生产和重建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