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通违法 单位领导出来做检讨
记者 韩争强
今报许昌讯 个人出现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本人要接受处罚,所在单位也要为此承担责任,没有单位的个人,则追究其所在社区的责任,还要在媒体公开曝光。
员工交通违法多 领导得上培训班
11月12日,许昌市召开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动员会,决定从2008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0日,在市区开展为期70天的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并出台了《许昌市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
13日下午5时,记者看到《方案》中规定,个人违犯交通法规后,综合整治办公室将依据交警部门的执法记录,按照交通违法人员的所属单位、社区等汇总出各单位人员的交通违法情况,并定期进行公开曝光,市民出现交通违法的时候,不但要接受交管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罚,其所属单位也要承担责任。《方案》中还规定,违犯交通法规的个人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序列、学校序列等6个序列进行分类,每10天进行一次大排序,连续三次交通违法量排在前3位的“重点单位”,其单位分管负责人要参加培训班,单位主要负责人也要在定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做检讨。
郑州曾拟类似草案 争议多没通过
记者了解到,2006年8月,郑州市在对《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时,该办法中“行人交通违法后举小黄旗路口执勤和个人交通违法通知单位”等内容就引起广泛争议。
后来,因社会各界对“交通违法通知单位”这一条款争议最多。最后修改为:行人或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公安部门可通过查询身份证、“警务通”等方式核实其身份,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备案,并向市文明办抄告。由文明办将结果与个人精神文明评先和单位评奖挂钩。
市民认为此举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一些市民认为,将交通违法者的违法行为通报其单位,并处罚其所在单位,跟警方将嫖娼者告知其家属交罚款有“同工”之意,做法明显不妥,属于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他们认为,尽管这个《方案》只是临时性的,但它涉及众多市民,还是应该谨慎出台、施行。
许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说,政府出台措施整治交通秩序,创造畅通的交通环境,这个初衷是好的。他认为如果是个人驾驶单位的交通工具违犯交通法规,处罚其所在单位,没有不妥之处。但是,如果是个人工作之外有意或无意违犯了交通法规,就通知其所在单位,并追究责任,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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