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在本月初悄然回国时,几乎同一时期出国考察的温州市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仍滞留法国。针对越来越多的官员出走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探索出了劝返模式,而这一新模式在国内引起了民众的争议。
今年成功劝返外逃贪官7人
劝返模式并非今年才推出的,早在去年2月,出逃新加坡的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就是在中国警方开展的心理攻势下同意回国的。当时,面临引渡条约缺失的难题,劝返成为惟一可行的办法。据统计,今年以来,高检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
据悉,劝返方式一般是这样:官员外逃后,派出人员到国外直接与其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并承诺一些条件,希望其回国。工作做得差不多了,再让国内有关人员与其通话。高检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介绍说:“劝返方式有两种:一是如果还没有掌握杨湘洪的犯罪事实,就从党纪、政纪角度劝返,承诺回来后,可以继续担任原来职务,或者调任相应职务,仅作批评,不作处分;二是如果掌握了他的犯罪事实,就从减轻处罚角度劝返,并让司法人员参与。”
承诺轻判有损法律严肃性
有关劝返模式的报道见诸媒体后,有网友提出了不少疑问:外逃官员劝返突破法律界限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与外逃官员谈判并承诺条件是谁给的权力?
还有网友认为,用纳税人的钱去劝返贪官,同时还给他们这么多优惠待遇,让百姓在情理上很难接受。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夏新华认为,这一劝返模式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投入大、回报小”。他表示,贪官外逃后劝返有多大意义和效率,这些问题都需要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沈亮则认为,劝返模式并不适宜司法机关直接使用,“因为这种做法,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制度,只是对外逃官员晓以利害;检察院对外逃者作出从轻判处的承诺更不合适,这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杜绝外逃须从遏制苗头开始
目前,中国对待外逃官员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在两国之间开展区域性的刑事司法协作。面对越来越多的外逃官员,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不仅时间漫长,而且成功率也不高。“这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劝返方式的产生。”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刘仁文说。
刘仁文表示,虽然有些官员在外逃后,国内还未能掌握其犯罪的证据,但其腐败、作风问题应早有蛛丝马迹。比如“裸官”现象,指的是官员的家属全部移民国外,这就有可能是其在为出逃做准备。而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官员以考察等形式出国不回来,几率也在增大。因此,“应加强护照管理,一旦发现外逃的苗头,就要加以遏制”。
沈亮则认为,要避免官员外逃,须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加强监管等。此外,还需建立透明账户制度等,防止贪官违法资金的转移。 据《国际先驱导报》
劝返贪官胡星一审判无期
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4029.798万元,并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此外还有生活腐化、包养情妇——— 长期包养情妇张某,并先后出资为其在昆明、深圳等地购买车、房,张某为其产下一女。胡星还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后,胡星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中国警方通缉追捕,后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回国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2007年8月昆明市中院对胡星案作出一审判决: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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