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即使他持有了这么多子弹,我们还要区分是不是构成犯罪。
刘忠诚:对。还有一部分是调查队的子弹也应该从中去掉。因为这一部分周正龙作为省调查队,他从调查队持有的子弹肯定是合法的,不应该把这部分数量算在里面。而且最重要的一部分,这个案件中,周正龙没有枪,拥有这部分子弹的时候,他对社会不构成危害性,没有社会的危害性,从违法犯罪的角度来讲,就不应该定成罪。
周世锋:从社会层面来讲,如果判周正龙非法持有弹药罪,容易给人产生一种误解,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这个罪加不成,就给加那个罪。在现实社会中就有这样的问题,想治一个人,这个罪不成,把几百年前的罪都找出来。还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假如说它是误解,很容易给人一种这样的误解,周正龙一个人不担起来是你一个人照的虎吗?你家有私藏的弹药我要好好惩你,如果你一个人担起来,我就给你判得很轻。
胡贵云:有一部分弹药是他作为猎人的时候买的。这部分应该不算在里面,应该是他合法的获取。法律没有规定我不做猎人我的子弹就可以还回去。
主持人:如果你的枪支要上交上去的时候,应该把配套的具有杀伤力的弹药一起交上去。在司法解释上我们都没有发现是过期的弹药还是有效的弹药。刚才刘律师谈到,弹药过期了不具有杀伤力了,不应该算作刑法上有效的弹药。这是一个空白,这是法律有待于完善的地方。
周世锋:这是犯罪对象的问题,弹药必须是不能用的,要是这样往下分解,弹药分解成几个部分,加起来还是弹药。
刘忠诚:我把我的观点告诉二审辩护律师,我说我要是二审律师我肯定要请二审法院给我查清楚,三批子弹每一批是多少。他告诉我这部分子弹是锈迹斑斑,这时候就不应该定罪。我们定非法持有弹药罪肯定是能够使用的,不能使用的肯定没有危害性,你为什么定人家罪?除非法律规定,失效的子弹你持有了也是犯罪。
主持人:刚才几个律师都提出来非常好的意见。
母树峰:非法持有弹药罪我再补充几点。关键这个罪的定罪是持有弹药罪,就是在持有上。持有刚才周律师已经说了,法律明确规定,持有就是允许符合配备条件的人才称之为合法持有。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是非法持有。在周正龙持有的期间,93发子弹分为三种情况,周正龙的三批93发子弹的来源都是从合法渠道来的。一个是在民兵的时候出现的,他经过审批,具备条件才配备的。另外一个是做猎人的时候,他有配备条件。第三种就是在这一次作为向导的时候,作为考察队的其中一员,每个人配备的,他也具备了合法的配备条件。所以,周正龙取得子弹的来源,他不属于非法持有。虽然根据国家规定,这个子弹在个人,你不能自己保管,但是前一部分,六七十年代周正龙持有子弹,按国家规定,他不用了应当返还,交给国家,但是他没有交给国家。但是周正龙目前的使用状况,他没有枪支,他只是保存那些子弹。所以,他保存子弹,实际上没有使用价值,他没有办法使用。所以,这个子弹的保存对社会来说不具有危害。包括最后他作为向导取得的子弹。因为考察队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资料宣布是考察队结束。是不是还需要周正龙作为向导继续考察,没有宣布结束,在没有结束之前,周正龙作为考察队配备的子弹,仍然可以持有。也没有接到通知他必须交上去,没有宣布这次考察结束。所以我认为周正龙持有弹药是合法的,不是违法的。但是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在配备的条件上是合法的。但是六七十年代应该交没有交的,这也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果说经过有关部门经过核对确认是事实,他存有子弹,应该向国家缴纳,经通知,他如果执意不交的话,这是故意非法持有,就是犯罪。但是没有人通知,他没有交,这个情节是非常轻微的。所以违法是存在的,但是情节轻微,从刑法来说,不应该以犯罪为主,应当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
主持人:子弹的来源是合法的,部分持有是不合法的,部分持有是符合法律的。是这个意思吗?
母树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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