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自11月17日起,合肥市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允许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昨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通知》,“通知”中写道:根据《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合政2008128号)文件精神,自2008年11月17日起,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在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允许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前,合肥市规定,“对已结清前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暂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新政策出台后,将按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限于合肥市范围内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及单体车库。(来源:新安晚报孙孝阳)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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