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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追踪 家属认为判罚过轻上诉

睹物思人。捧着丈夫生前的遗照,曾静芳时常会想起过去的一切。
睹物思人。捧着丈夫生前的遗照,曾静芳时常会想起过去的一切。

  “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再追踪

  魏文华家属提起上诉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核心提示:11月10日,广受关注的“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4名打人干部均被判刑。由于认为判决太轻,死者家属已上诉。

  ⊙本报记者 李俊杰

  颇受关注的“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11月10日,湖北省潜江市法院对天门城管人员打死拍照男子魏文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天门市城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孙代榜被判有期徒刑6年,原天门市环卫局局长熊巍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南执法大队大队长鄢志明被判5年,原天门市城管局城北执法大队大队长胡落红被判3年。

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静芳(死者魏文华的妻子)等的起诉。

  参与打人者均获刑

  2008年1月7日下午5时许,天门市城管工作人员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填埋垃圾与湾坝村村民发生冲突,并引发打斗。驾车路过此处的天门市水利局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魏文华目睹情景后,下车用手机对城管的粗暴执法过程进行拍照,被发现后遭城管群殴致死。后经司法技术鉴定,魏文华系因外伤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

  事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天门市城管局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4.8万元,另给予经济补偿33万元,魏文华所在公司给予抚恤费25.2万元。

  潜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代榜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对天门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本次活动负领导责任。被告人熊巍、鄢志明、胡落红作为天门市城市管理局下属部门的负责人,直接参与了殴打被害人魏文华。因此,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原告已提起上诉

  此外,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称,案发后,四被告人经天门市城市管理局领导通知,先后到天门市公安局分别交代了伤害魏文华的事实,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熊巍、鄢志明翻供,否认了参与殴打魏文华的事实。故应当认定孙代榜、胡落红具有自首情节,不能认定熊巍、鄢志明有自首情节。胡落红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而在此之前,4名被告人曾两次当庭翻供:8月22日,该案在湖北潜江市人民法院开审。在此次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认为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当庭全部翻供,否认曾直接殴打被害人魏文华,并指出当初认罪是因为天门市公安局的刑讯逼供。 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9月17日,法院再次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再次翻供,称此前的有罪供述是遭公安机关诱供和恐吓、威吓。直到11月10日,法院对涉案4名被告人作出宣判。

  11月12日,死者家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他们将就这个案件的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对于案件的刑事部分,他们已经向潜江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据《法制周报》记者了解,11月13日上午10时,死者家属正式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家属要求四被告赔偿魏文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万多元。

  事实上,天门城管致人死亡案并非偶然。这是继2006年北京因1名城管人员被小贩杀死,城管粗暴执法和暴力执法之后又一次最为恶劣的事件,城管部门与老百姓尖锐的矛盾冲突层出不穷,实际上暴露了城管权限合法性的深层次问题。

  天门某城管队员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透露,在平时执法过程中,领导要求他们对不服从管理的人拳打脚踢。用原城管局长齐正军的话说,是“用粗暴对野蛮”。“我们平时执法带队的领导要么带头动手打人。要么发号施令,我们动手。在执法活动中出手打人的,领导都要表扬和提拔。若不动手的,则会遭到领导批评”。

  相对于案件本身而言,死者家属的前代理人,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扬对制度层面的问题更为关注。李扬认为,城管部门作为政府机构及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值得怀疑,城管部门是上个世纪90年代末政府机构改革的产物,同政府原有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清,最重要的是,目前其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制度和规范约束,容易造成越位、违法和滥用职权。

  同时,国家应尽快完善关于城管部门统一的立法,明确其职责范围和行政手段,各级地方政府形成地方性规章制度,切实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此类悲剧重演。

  “从根本上解决城管的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的重点,否则,这样的矛盾到达一定程度,终究会爆发的。”李扬说。

  死因鉴定成关键

  在不少人看来,法院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被害人魏文华系特殊体质,被告等人的伤害行为只是其死亡的诱因”,应当说这是法院最终减轻处罚的重要因素。因此,影响该案件判决的关键因素是死因鉴定。

  死者家属认为,魏文华生前并无冠心病史,魏的妻子曾静芳说,魏文华生前每年都要定期检查一次身体,“未发现有此病”。

  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死者家属仍认为存在诸多疑点,多次提出重新鉴定。但法院坚持认为,鉴定结果是由公安部专家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和科学性。因此,家属的民事诉讼和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认为,从该案件审判结果来看,刑事部分有点畸轻,城管人员对魏文华殴打并致死,4名被告最多的也只判了6年,判决太轻,将依法提起上诉。

  两大争议焦点

  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冯卫国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案中虽有足够证据证明各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但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魏的死亡直接原因是冠心病发作,而并非外力作用下致死。也就是说,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同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问题是故意伤害案件中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而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量刑幅度内判决,是有证据支持的。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的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学博士王恩海认为,在本案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被害人的死因,法庭没有接受这一申请。我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就被害人家属而言,提出被害人生前并不患有冠心病应当已经符合第四项中的“合理理由”(当然要有相应证据证明),法院在没有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给予被害人一方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否决被害人代理人的申请,略显武断,理由并不充分。

  此外,王恩海说,如果根据现有法医鉴定确定的被害人的死因,从刑法理论上讲,这属于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上涉及到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否承担责任,要看被告人事先是否知道被害人有特殊体质。从本案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从情理可推知,被告人无从得知被害人有特殊体质,那么,被害人的死亡就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被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中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要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适用的法律条文应当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而非第2款“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规定,而要适用第1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但庭审重点并不在此。

  所以,如果采纳现有的法医鉴定结论,只能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1款,但法院却适用了第2款的规定并减轻处罚,即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

  王恩海表示,减轻处罚是否得当是该案的第二个关注焦点。

  《刑法》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法院认定的4名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中,被告人孙代榜是主犯并具有自首情节,熊巍、鄢志明是从犯并有翻供情节,胡落红是从犯并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里涉及到法院如何裁量案件中的所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孙代榜而言,其是主犯,自首的量刑情节是“可以型”的多幅度量刑情节,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应当采纳减轻处罚(从轻在前,减轻在后),至多可以采纳从轻处罚(还有观点认为,这两种情节抵消了,连从轻也不能考虑)。被告人熊巍、鄢志明是从犯,这仍然是“可以型”的多幅度量刑情节,考虑到其翻供,属于认罪态度不好,司法实践中对此一般是酌情从重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选择减轻处罚理由并不充分。被告人胡落红是从犯并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法院考虑对其减轻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王认为,对4名被告人的减轻处罚,从法定量刑情节角度出发,只有对被告人胡落红减轻处罚具有充分的依据,其他3名被告人并无充足依据。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责任编辑:guo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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