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出租车内突然起火,司机程海明怀疑乘客纵火,于是下车报警并锁上中控,导致乘客被烧死(本报7月4日曾做报道)。昨天,朝阳法院一审认定程海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半。程海明不服,表示要上诉。
昨天上午9点,程海明走进法庭接受宣判。他向旁听席望了一眼,席上死者张先生的两名家属与其对视后眼眶湿润。
张先生的家人回忆说,事发距今已经快两年。2006年12月3日,张先生对妻子说肚子胀,当天晚上,妻子带他去医院看病。
妻子挂号完毕,发现张先生已经离开。此后张先生一直没回家,过了几天,家人才得到当晚张先生在出租车内被烧死的消息。家人们一直处于悲伤之中,“他死时才48岁,家里就指望着他呢”。
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再次提到张先生的遇难经过。2006年12月4日凌晨3点半左右,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程海明开车到朝内小街时,拉载了张先生。车开到东大桥路口,程海明发现副驾驶座套有小火苗,于是问张先生是否点火,但张先生否认并让其继续开车。
程海明起疑心认为张先生故意在车内纵火,随即下车用中控锁锁上车门以防止张先生逃跑。随后,他在路边打电话报警。此时车内火势蔓延开来,路过的出租车司机纷纷下车拿灭火器救火,张先生则满身起火地爬出车门。5分钟后,警察和消防队员赶到,张先生已死亡。
事后张先生家人前来认尸,然而尸体已经烧焦无法辨认,最终经过法医学鉴定才确定张先生的身份。
“程海明对乘客张先生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法官最后宣读判决说,“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程海明,你要上诉吗?”
“我要上诉!”程海明语气坚定。他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车上着火,他怕张先生是危险分子,所以才锁上车门想等民警来调查,“我没想到火着那么大”。
据了解,程海明已与妻子离婚,无力赔偿。张先生的家人没有对程海明提起附带民事赔偿,向其所属的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提出了索赔。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访”。
法官释案
主审法官臧德胜就本案的三个焦点问题作出了解析。
第一,程海明锁上车门与张先生死亡有何因果关系。法官说,尽管在正常情况下汽车用中控锁锁上后,从车内仍可打开车门,但是程海明锁车门的行为,增加了在起火的紧急情况下张先生从车内打开车门的难度,导致张先生不能及时下车逃生。因此,程海明锁上车门与张先生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程海明是否有救助张先生的义务。法官说,程海明作为出租车司机,在乘客面临生命危险时就有救助义务;而且张先生处于大火中,是程海明锁住车门造成的,因此,程海明有义务打开车门帮张先生逃生。
第三,程海明的过错在主观上是何状态。程海明在发现汽车起火后,下车打电话报警是想处理此事,并非故意将张先生烧死,因此是过失犯罪。
司法建议
进行专项教育指导的哥行为
主审法官注意到,程海明反复强调,当时他认定张先生是纵火者,他担心车辆被烧坏后若张先生逃走,就要由他自己承担维修费用,因此他才锁上车门。“在自己的财产和乘客的生命之间,程海明倾向了自己的财产,忽略了乘客的生命。”结案后,法院就此问题向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和市运输管理局发出了司法建议,主审法官当场寄送了司法建议函。
朝阳法院在对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法建议中说,在发生紧急情况尤其是乘客的生命安全面临危险时,出租车司机应尽力救助乘客,而不能以任何理由置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因此建议加强对出租车司机的教育管理,分析研究司机与乘客可能发生的各种矛盾,制定司机处理问题的行为规范。
对于市运输管理局,朝阳法院的司法建议说,作为出租车公司的主管部门,市运输管理局应对出租车司机进行专项教育,杜绝此类案件发生。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