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郭建珍以促进社会和谐为核心,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以保护被害人利益为中心,着重于被害人权益的维护;以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为中心,着重于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以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为前提,着重于妥善处理好办案质量、效果与效率的关系。
记者近日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
截至2008年9月,太原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申请刑事和解案16件23人,依法确定刑事和解并作出不起诉决定15件22人,不同意刑事和解1件1人。在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中,故意伤害6件10人、交通肇事5件5人、盗窃两件两人、抢劫1件3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1件两人。截至目前,适用刑事和解作出不起诉决定的15件22人中,没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后重新犯罪,或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与被害人再次产生纠葛;没有一名被害人因权益保护不到位,而进行刑事自诉,或因对刑事和解不服而进行民事申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