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飘飘》、《梦的眼睛》、《是否爱过我》……热衷流行音乐的人们都知道,这些歌曲都是由著名歌手孙楠演唱。然而,如果这些歌曲出现在涉嫌盗版的光盘中,孙楠是否享有表演者权呢?
两年前,孙楠状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淄博银座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音像出版社侵犯其表演者权。
经过一审和二审,双方对于孙楠是否具有表演者权仍存在分歧和争议。
今天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再次对这起案件开庭审理并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11月3日启动以“司法护权、激励创新”为主题的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以来,连续第五天公开开庭审理知识产权案,同时也是最高法院首次进行网络庭审直播。
第一回合:法院判定孙楠胜出金视公司赔偿30万元 2006年,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孙楠的委托代理人王飞在山东淄博银座商城购得了彩封标有“孙楠对视”、“sunnan:最新专辑”字样的音像制品专辑一盒。专辑内有光盘一张,在封套及盘片上均标有江西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该光盘收录了《让梦冬眠》、《红旗飘飘》《我们都是伤心人》等16首歌曲。
随后,孙楠以该光盘第1-7、9-16首曲目均为其表演,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专辑,侵犯其表演者权为由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银座商城停止销售涉案音像制品;金视公司、江西音像出版社停止侵权、销毁涉案音像制品、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光盘彩封及盘芯均标有“孙楠对视”、“sunnan:最新专辑”字样,并印有孙楠本人肖像。孙楠据此主张其系涉案光盘中1-7、9-16首曲目的表演者,金视公司提供的孙楠音像制品价格参考表中也有孙楠表演的相关曲目,这些都足以证明孙楠确系涉案光盘中1-7、9-16首曲目的表演者。并且金视公司在2002年曾经违法使用江西音像出版社的版号生产过其他音像制品,此次也未提供涉案光盘的出版、发行者,应推定涉案光盘系由金视公司出版、发行。金视公司将孙楠多首表演曲目汇编并冠以“孙楠最新专辑”形式出版,并利用江西音像出版社版号生产多种音像制品,其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银座商城关于孙楠提供的发票未注明音像制品名称,不能证明购买的系涉案光盘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因没有证据证明江西音像出版社出版、复制、发行涉案光盘,对孙楠要求该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淄博中院裁定:银座商城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光盘;金视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孙楠表演者权的相关行为,限三个月内收回并销毁涉案光盘;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楠经济损失30万元。
第二回合:认定孙楠不享有涉案歌曲表演者权 败诉后的北京金视公司不服,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孙楠主张表演者权,应当提供涉案歌曲表演者权的原件、合法出版物等证据,但孙楠未能提交,其以涉案被控侵权专辑作为证据以证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表演者权,没有法律依据。孙楠主张金视公司侵犯其表演者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孙楠的诉讼请求。孙楠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庭审焦点:演唱者孙楠是否享有表演者权 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再审申请人孙楠一方与被申请人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围绕着两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第一,孙楠是否享有涉案光盘所含曲目的表演者权;第二,金视公司是否侵犯了孙楠的表演者权,涉案光盘是谁复制出版发行。
孙楠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涉案的侵权光盘的外包装正、反面均有孙楠的肖像,同时也有孙楠的姓名,在其出版物上,盘芯上也有孙楠的肖像和署名。因此可以证明,孙楠对涉案曲目享有表演者权,这里的曲目也是孙楠演唱的。
金视公司则反驳说,不能因为涉案光盘有孙楠的肖像、署名就认定该CD光盘中的演唱者是孙楠,也不能从该光盘中听出声音是孙楠的,以此推定涉案光盘是孙楠演唱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涉及的事实,孙楠代理律师认为侵权光盘上的源识别码是IFPI0207,根据该光盘源识别码可以认定该光盘为金视公司复制,而且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合法授权。而金视公司辩称涉案光盘上的源识别码(SID)虽然数字是金视公司,但是不能证明这个光盘是金视公司复制的,因为SID码不仅仅要看数字的序号,还要看数字的形状和刻录的位置以及字体,要进行鉴定才能证明该光盘是否是金视公司复制的。
该案审判长当庭表示,合议庭将根据具体情况合议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本报北京11月14日讯
法官点评: 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于晓白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1万8千多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著作权案件占40%左右,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居于首位。近年来网络和音像制品类的案件增长速度较快,在著作权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
于晓白表示,音像制品在复制、发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权利主体既包括著作权人,如词曲作者、文字作品作者、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等,又包括邻接权人,如表演者、制作者、出版者、发行者(销售商)等。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确定各权利人之间,或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运用举证规则来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非常重要。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证据的认定,各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